(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
来函咨询:
当事人涉嫌伪报原产地走私“对美加征关税货物”,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为125%,而该货物的最惠国税率为0,普通税率为0。经查该货物的原料来源于多国,成品是美国加工的,根据“实质性改变标准”,该货物的原料和成品都是同一个8位税号,故其原产地不能当然地认定为美国产的。即便不能确定是哪个国家产的,至少也属于原产地不明。现在缉私这边坚持按125%计税,偷逃税额达到800万,当事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请问如果无法确定原产地时,应当如何适用税率?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在控方,如果侦查机关(缉私局)、公诉机关(检察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原产地系美国的,依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
2、前一观点,在《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原产地不明涉税违规货物核定漏缴税款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业已明确“在走私违规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海关应首先负责举证货物的原产地,如查案部门不能举证涉嫌走私违规货物原产地的,按照最惠国税率等计核税款”。
3、即便在海关的日常监管中(正面监管),对于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应当适用普通税率,也不能适用带有惩罚性的“加征关税税率”。参考案例:某制药公司从美国进口“柔性集装袋”用于药品零售包装,申报原产地为爱尔兰,经调查该货物的实际生产商为美国A公司的可能性较大,而申报原产地为“爱尔兰”存疑。最终,海关依据《关税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对涉案货物适用普通税率补征税额120万元。
4、你所述案件,如果原产地确实不能确定,首先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即便再退一步,参考上述进口柔性集装袋案,也应当适用普通税率。鉴于涉案货物的普通税率也是0,那么该案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