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指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法院对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以下的决定、命令、通知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适格:申请人需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申请时间:需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不得单独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也不得在诉讼过程中单独追加申请;
3. 审查对象:仅针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如国务院部门的决定、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决定、命令、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作为附带审查的对象;
4. 关联性要求: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若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法院不予审查。
(二)审查流程
1. 申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请求,载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机关、具体条款,以及认为其违法的理由;
2. 法院审查:
○ 法院先审查附带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审查;
○ 符合条件的,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审查结果:
○ 规范性文件合法:法院确认该规范性文件合法,可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继续审理被诉行政行为;
○ 规范性文件违法:法院确认该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得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法院可向制定机关询问,要求其作出说明,再作出审查结论。
4. 后续处理: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仅对本案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制定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法院。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律师观点
1. 原告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时,需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明确审查对象和理由,提交相关证据;
2. 庭审中,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展开辩论,提交该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证据(如制定主体无职权、内容违反上位法);
3. 若法院确认规范性文件违法,原告可据此主张被诉行政行为缺乏合法依据,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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