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团体意外险病历争议诉前调解
核心结论
团体意外险中,保险公司以病历内容存在修改、事故真实性存疑为由单方降低赔付比例的,若修改系医疗机构笔误而非被保险人伪造,且事故有公安机关确认,法院通常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保额全额赔付。
01
案件概况与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病历内容存在修改、事故真实性存疑为由单方降低赔付比例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2025年,广西某砖场为其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30万元。2025年10月9日凌晨,被保险人在砖场工棚内打开铁皮门时,门板碰撞其右侧额头靠近太阳穴部位,导致倒地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家属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交了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等全部理赔材料。当地县人民政府出具批复,对事故核查报告予以确认,事故真实性已由政府部门核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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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整理委托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病历资料、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一)病历修改 + 真实性存疑 → 拒赔 50%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始终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仅口头告知家属:被保险人家属存在修改病历的行为,涉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无法确认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因此仅同意按保险金额的50%协商赔付,拒绝承担全额保险责任。家属认为该方案严重不合理,多次协商未果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03
律师代理策略与调解结果
经广西某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何帆律师团队在诉前阶段即通过法律论证锁定保险公司拒赔决定的法律漏洞,经多轮协商促成保险公司赔付。
针对保险公司的降赔主张,代理律师从三个层面进行了有力反驳。
第一,事故真实性有充分客观证据佐证
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事故核查批复、公安机关现场处置记录、医院抢救诊疗记录、事发现场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保险人系因铁皮门撞击头部倒地后身故,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定义。事故性质认定并非仅依赖病历单一证据,保险公司不能以病历瑕疵否定全案证据链的证明力。
第二,病历内容调整不改变核心死亡原因
案涉病历内容的调整全程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并非家属恶意篡改或伪造。调整内容未改变被保险人因颅脑损伤身故这一核心死亡原因,与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事前指导家属调整材料,事后又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家属已提供上述全部材料,履行了法定的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主张事故非意外或家属存在骗保行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调解结果:从 15万 → 24万,未开庭多争取 9 万元
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全流程证据,固定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导家属调整理赔材料的关键证据,于2026年2月向广西某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完整证据材料后,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协商赔付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0%一次性向被保险人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4万元
本案从最初仅同意赔付50%(15万元),到最终按80%保额调解结案(24万元),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多争取了9万元理赔款。
04
核心法律问题与FAQ
问:保险公司可以仅凭病历修改就降低赔付比例吗?
不可以。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若主张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应当对免责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病历内容的调整如果不影响事故核心事实的认定,且并非投保人方恶意篡改,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单方降低赔付比例。本案中,病历调整是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的,且调整内容未改变死亡原因,保险公司以此降赔缺乏法律依据。
问:诉前调解和诉讼判决有什么区别?
诉前调解是指在案件提交法院立案后、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方案。与诉讼判决相比,诉前调解的优势在于结案速度快、诉讼成本低、赔偿款到位及时。本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了较短的周期,当事人无需经历完整的庭审程序即获得了24万元赔偿。
问: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若投保单位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本案中,被保险人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05
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被保险人在遭遇同类拒赔时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其一,投保时保留完整证据。包括投保页面的每一页截图、健康告知的勾选记录、保费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理赔争议中是判断告知义务范围和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关键。
其二,收到拒赔通知后及时行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拒赔通知和具体的拒赔条款依据,不要仅凭口头通知。注意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和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
其三,涉及意外事故性质认定、死因鉴定争议、免责条款效力审查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或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06
每个保险案件均存在个体差异
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普法与案例分享,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本文为普法与案例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裁判与调解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作者简介
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保险拒赔维权。前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数百起保险纠纷案件;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谙保险公司核赔逻辑。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985高校法学院毕业,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差旅费,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可垫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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