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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近日侦破一起利用虚拟货币实施非法跨境汇兑的特大地下钱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涉案金额近200亿元,其中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无额度限制”“快速到账”为话术,在社交群、短视频平台招揽有换汇需求的客户,资金经虚拟货币完成境内外兑付,全程绕开银行购付汇监管。
这个结局,十几年前就可以预见。雷腾律师曾承办国内首起虚拟货币诈骗案,代理多起比特币相关案件,针对比特币监管政策向有关部门建言。雷腾律师曾撰文指出:虚拟货币的个人交易不被禁止,而其匿名化、跨境流转的特性,注定使其成为贪污贿赂、洗钱和逃避外汇监管的工具。监管的口子不开在明处,就会被从暗处钻透。今天,这句话正在被一起又一起案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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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为何成为地下钱庄的理想工具
传统的境内外资金非法转移靠“对敲”:客户把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境外钱庄向指定账户支付外币,两地资金单向循环、不发生物理流动,靠对账实现平衡。这套模式运转多年,弱点明显——境内外钱庄之间必须建立信任与清算关系,大额资金进出银行体系也会留下痕迹。
虚拟货币改变了资金通道。比特币、泰达币(USDT)的链上转账不受国界限制,钱包地址不与真实身份绑定。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场外买入USDT转入境外指定钱包,境外同伙变现出货——整条资金链上,银行体系只出现在最初收取人民币和最终变现两个环节,中间全程脱离监管视野。对地下钱庄而言,虚拟货币是天然的跨境清算层。
监管层面一直存在结构性缺口。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虚拟商品”;2021年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02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废止2021年通知并作出更严格的安排。但三份文件一脉相承的地方在于:禁止的是经营性业务活动,个人持有、投资虚拟货币“风险自担”,未被禁止。
个人交易不禁止,而个人交易恰恰是地下钱庄资金链的必要一环——收单、买币、转币的“工具人”们,大多以个人名义行动。这个缺口,是理解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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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链条上的三种罪名
钱庄组织者:非法经营罪是主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二条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谓“变相买卖外汇”,就包括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虚拟货币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与此完全吻合。按该解释第三条、第四条,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2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换币“工具人”:掩隐罪与洗钱罪的分流。为他人提供收法币、买币、转币服务的人员,定性取决于其对资金性质的明知程度。2025年8月施行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其他方法”包括通过虚拟货币等方式转移资金。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的,构成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资金来自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最高可判十年。
为诈骗、网赌平台提供资金通道但仅“概括明知”的,则可能落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三年。罪名差一档,刑期差数倍。
同一个行为,为何有人定非法经营,有人定掩隐,有人定帮信?关键变量有两个:行为人在链条中的位置,以及对资金来源的明知程度。组织资金通道、赚取汇差的,按非法经营;明知是赃款仍转移的,按掩隐或洗钱;只提供辅助、概括知情的,按帮信。法释〔2019〕1号第五条还明确,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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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之争
流水与非法经营数额。地下钱庄案件的涉案金额动辄以亿计,但账面流水与定罪数额是两回事。流水中是否客户合法的自有资金往来,还是不加区分地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区分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与通道流水,是此类案件辩护的第一个战场。
主观明知的证明是定性分流的核心。帮信、掩隐、洗钱三个罪名的梯度,本质上就是“明知”程度的梯度。收取明显异于市场价的“佣金”、使用他人账户频繁操作、被明确告知资金性质仍继续参与,都会推高明知程度的认定。反过来,交易对手信息屏蔽、价格正常、单次偶发参与,则指向低明知甚至不明知。“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安某某等人收法币、购币、转指定钱包、按流水抽佣,因明知系涉诈资金被以掩隐罪判处三年三个月;而湖北仙桃的肖某明知对方是贩毒人员仍将50万元毒资兑换成虚拟货币,被以洗钱罪判处一年四个月。两个案件的差别,不在行为模式——几乎一致——而在资金来源性质与明知内容的证明。这恰恰是辩护最该着力之处:明知要靠证据证明,不能靠推定兜底。
个人持币与经营行为的界分。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构成该罪需要经营性的“倒买倒卖”或“变相买卖外汇”,即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地为他人提供资金兑换通道。行为人用自己的钱买币、为自己换汇,与组织资金通道赚汇差,性质完全不同。实务中的灰色地带在于:长期高频的场外交易,何时从“个人炒币”滑向“经营行为”?交易对象、频次、获利模式、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都是界分要素。这条线划在哪里,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虚拟货币个人交易不被禁止,其匿名与跨境特性必然使其沦为洗钱、逃避外汇监管的工具。从平台发行、交易被骗,到如今的钱庄洗钱,形态在变,问题的本质没变——新技术外壳下,资金行为的法律定性始终是争议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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