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流量,诬告一个四岁的男孩故意骚扰自己,杨某媛看了都想要拜师。
一个四岁的孩子,端着玩具枪在餐厅过道里跑,身子一歪,手蹭到了旁边的女子,然后被这位19岁的女子追出门外薅住衣领,脖子勒出红印,哭到夜里做噩梦。
看完监控视频,我怀疑这女子的的脑回路。
直到我看到网上的这张截图,才明白,这哪里是维权,这不就赤裸裸地想要流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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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碰到就算被骚扰,那地铁里天天都有人被送到派出所。
四岁的孩子连性别概念都还没建立,他拿什么去骚扰别人。
事情是8月26日发生在长沙一家餐厅。
当事女子19岁,做自媒体,姓熊。
自媒体,划重点!
监控里,她在前台结账,男童小跑经过,过道两边都有人,孩子身体失衡,手碰到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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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追出去抓住孩子衣领,一直不松手,孩子的脖子勒红了一直哭她也不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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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家长赶到,双方吵起来。
家长后来口头道了歉,也赔了77元医药费。可她要的是书面道歉、一家三口出镜的道歉视频,外加精神损失赔偿。
派出所调解三次没谈拢,如今准备走诉讼流程。
孩子跑得快碰到了,这在现实生活太常见了,只是这次碰到的部位比较特殊,是臀部,但人家也不是故意的啊。
你拉着人家要道歉我能理解,但孩子脖子都勒红了你还不放手就太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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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调皮,你和家长沟通一下,以后公共场合注意一点,这件事情有必要闹这么大吗?
派出所调解三次都没用,说白了,人家压根不是要维权,明显就是冲着流量去的。
小作文一写,口号一喊,自然拥趸无数,粉丝暴涨。
我看这事,法律上至少有三道坎,一道都绕不过去。
第一道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民法典1010条讲性骚扰,前提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主观故意是绕不开的一环。
而4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20条把线划在八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法律上不认为他具备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这个年纪的孩子连行为后果都无从理解,谈不上有性意图。北京和河南两地律师受访时的说法,也基本一致。没有主观故意,就够不上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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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道坎在家长这边。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确实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前提是孩子的举动构成了侵权。
而监控呈现的,是在拥挤过道里跑动失衡的意外触碰,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连侵权都够不上。
管教该不该加强,是一回事,构不构成性骚扰,是另一回事。道歉加上赔医药费,其实已经超出了家长的法律义务。
第三道坎,反倒落在女子自己身上。民法典里确实有自助行为的规定,但那是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保护时的窄口子,对象限于财物,还要求事后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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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着一个四岁孩子的衣领不撒手,勒出红痕,性质就变了,成了侵害他人身体。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像传播同样有硬约束,把没打码的孩子影像配上性骚扰三个字发出去,播放量几百万,这笔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账,比77块钱难结得多。
她的手一伸出去,原告被告就换了位置。
更不要说她还肆意传播视频攫取流量,对小男孩一家的污蔑和网暴。
一个年轻女性在公共场合被触碰身体,心里膈应是真的,想讨个说法也正当。
她说自己两次呼吸性碱中毒送医,大家听听就好,能被一个四岁的小男孩破防,能把自媒体玩的这么花样百出?
而且膈应不等于受了侵害,委屈也不等于有人该为你负责。
这两句话中间隔着的东西,叫证据。
不知道她有没有想过,这类操作真正烧掉的,是公共信任。
公共信任这东西,烧一点就少一点。看看以前的那些案例就明白。
武汉大学图书馆那件事,上过网的都看过,杨某媛以一己之力,让武汉大学的网络风评一落千丈。
无锡蛋糕店老板被造谣猥亵三岁女童,警方看遍620小时监控、做了DNA鉴定,最后通报未发现女童被人猥亵;法院终审判赔6万元,他到今天也没等到那句公开道歉。
广州地铁上被指偷拍的邓大叔,手机相册翻给人看了,现场也和解了,照样被挂到网上叫猥琐男,造谣的女生最后拿的是留校察看和留党察看。
这几件事放在一起,都在说明一件事,受害者叙事是最便宜也最锋利的武器。
成本几乎为零,杀伤力极大,但它是消耗品。
用一次,下一次真正被骚扰的人开口,围观者的第一反应就是又来了、等反转、先看看监控。
维权这两个字很贵重,请留给真正需要的人。
以上。我是夏夏回来了。一名高校老师,深耕教育十数载。热切关注所有和学校教育有关的话题。如果您有和我一样或不一样的想法,欢迎和我交流。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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