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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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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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喜欢看日本漫画,在台湾的网站下单,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入境,除了自己看之外,有时也会帮圈子内的朋友代购一些;自己看过的,有些也卖掉。另外,还在国内书友那儿购买过漫画。前段时间,海关缉私局通过现场扣押的邮包找到了当事人,并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对他刑事立案。现在缉私认定的自己登记的数量都是涉嫌走私的淫秽漫画。当事人提出,有很多是国内购买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认定涉案的漫画数量?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自用的不算。故此,如果当事人确系自购自用的部分应当予以扣减。
2、另外,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系从境外邮寄进境的书籍亦应当以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予以扣减。此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06-1-084-001号,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3、上述入库案例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陈某走私2395本淫秽漫画书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侦查机关在陈某家中及陈某的下游买家处实际查扣的淫秽漫画书共493本,经与陈某在境外网站上的购买记录和出货单进行比对,能够证实其中200本系购买自境外网站,查扣的其余淫秽漫画书不能证实系走私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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