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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不得以对退役军人身份的認知混淆为由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法律关系】
本案中存在如下法律关系认定路径:
(1)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劳动者主体资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未达到上述条件,仍具有劳动者身份。
(2)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性质,立法目的在于惩戒故意不签合同的违法行为。
【原告诉请】
孙某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装饰公司支付其2022年3月工资约4883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约5万元(按每月1万乘以8个月计算)。仲裁驳回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装饰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孙某系退役军人且已领取退役金,属于部队退休人员身份,无法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
(1)2021年5月17日起,孙某在装饰公司从事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转账方式向孙某支付工资和报销款,部分月份金额约1万,其他月份为3000余元。
(2)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孙某缴纳了医疗保险,其退役后每月可领取约1万元退役金。
(3)考勤表载明2022年3月孙某出勤天数为17.5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阶段裁决驳回孙某的请求。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孙某虽系退役军人但并非部队退休人员,自主就业不等同于退休,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因公司对孙某身份存在认知混淆,不存在主观恶意,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如下要点:
(1)孙某系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公司以孙某已领取退役金为由主张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法无据。
(2)公司对孙某进行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3)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工资清单和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纳孙某月工资约1万的陈述,认定二倍工资差额应自用工满一个月起计算。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装饰公司支付孙某2022年3月工资4565.22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855.22元(按每月约1万×8个月+其余月份合计);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和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来源】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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