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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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产分期买卖中,很多交易双方会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方付清全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那么,动产所有权约定保留但未登记,能否排除另案强制执行?
最高院入库案例《南通某鼎海洋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P*-CNEP航运服务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动产买卖合同就标的物所有权约定保留的,未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根据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标的物作出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后,出卖人以所有权保留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鼎装备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该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就包括船舶等特殊动产在内的动产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应当在法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卖人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或执行该动产,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出卖人主张对保留所有权财产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登记的机构,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法定登记机构,故所有权保留登记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
合规操作与风险规避指引
1. 必须完成法定登记: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后,务必及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固化对外对抗效力。
2.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取回权、违约责任、登记义务及费用承担,提前锁定维权依据。
3. 及时行权止损:买方逾期付款、涉诉被执行的,卖方需第一时间主张取回标的物或提起执行异议,避免财产受损。
周军律师提醒,动产所有权保留,对内看约定,对外看登记。仅有书面约定而无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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