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9月10日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拟加强噪声源头防控,严格夜间施工管理,明确交通运输噪声治理责任,并针对商业经营、公共场所健身娱乐、室内装修等不同场景,细化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措施。
草案共7章52条,已经9月1日北京市政府第1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现行政府规章《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07年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噪声源类型和治理场景日趋复杂,原有制度已难以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需要。
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介绍,2023年以来,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共接到噪声污染投诉69.4万余件,其中邻里噪声、装修噪声、交通噪声等投诉占比超过一半。此次立法重点回应夜间施工扰民、交通噪声综合治理和公共场所噪声管控等问题,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基层协助、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噪声污染防治格局。
噪声防控向规划选址、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前移
草案将噪声污染防治关口进一步前移,提出在规划编制、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加强源头管控,尽可能避免噪声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
根据草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综合区域功能定位、人口分布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
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及工业企业之间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可能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和设施,使其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者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草案还强化了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环境振动专项评估,明确相应的防治措施。
夜间施工须取得证明,施工信息还要主动告知居民
施工噪声是草案重点规范的领域。草案拟进一步压实施工噪声防治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把防治措施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者采取搭建隔声棚、设置声屏障等措施。草案还提倡优先使用基坑气膜、新能源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等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
按照草案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原则上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草案所称夜间,是指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以及国家或者北京市重点工程等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情形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或者水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夜间施工及装卸活动产生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并采取搭建临时施工罩棚、优化装卸运输路线等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范围。符合补偿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经济补偿。
在信息公开方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夜间施工时,还应当在受影响的居住小区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告知附近居民施工时间、施工范围、降噪措施、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草案同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依法取得证明但未按规定告知附近居民,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各环节明确降噪责任
针对交通运输噪声,草案从规划选线、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和综合治理等环节作出规定。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进行选线设计时,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已经建成或者尚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周边规划建设情况,采取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或者安装减振装置等措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草案还鼓励采取铺设降噪路面、因地制宜采用地下线等方式减少交通噪声。
对于已经投入运营的交通设施,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线路、车辆和降噪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
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产生的噪声造成严重污染时,所在区政府应当组织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方案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责任主体因灭失等原因难以认定的,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治理方案。
草案还提出,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受交通噪声影响的实际情况,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限制行驶速度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广场舞、室内装修、商业装卸等噪声分类治理
社会生活噪声来源多、场景复杂。草案针对商业经营、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家庭活动、室内装修和小区设备运行等情形,分别提出治理要求。
商业经营活动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噪。同一建筑物内多个设备、设施同时排放噪声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相关设备、设施所有者共同落实防治责任,确保建筑物边界噪声排放符合标准。
在居民住宅区及其毗邻区域开展商业装卸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确作业时间,尽量避开夜间,并可以采取铺设静音垫、使用静音轮、设置隔声棚、优化装卸运输路线或者使用新能源装卸搬运设备等措施。
草案原则上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依法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学校教育教学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除外。按照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也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并采取控制音量、使用定向扬声技术等措施。
对于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草案提出,禁止午间、夜间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活动。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公开活动区域、类型、时段和音量等管理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
室内装修的“限时”规定更加具体。草案提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中高考前7天和考试期间,以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小区管理规约还可以结合实际,约定更为严格的装修时间限制。
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提前告知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并采取关闭门窗、使用低噪声设备或者协商高噪声作业时间等措施。违反装修时间限制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拒不改正后,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单位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从宁静小区创建到邻里协商,推动全社会共同降噪
草案提出,噪声污染防治不仅需要行政监管和执法,也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
市、区、街道乡镇将分别承担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
草案鼓励居住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通过噪声源头预防、行为管理和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等方式,开展宁静小区、宁静街区、宁静公园和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建设。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邻里噪声纠纷,草案提出,全社会应当主动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将日常活动产生的声音控制在合理音量范围内,并秉持理性包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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