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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守护市民的“安静权”,本市将有更清晰的法规标尺。9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提出,禁止午间、夜间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同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原则上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取得相关证明并提前告知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将动态调整
从源头管住噪声,是草案贯穿始终的治理逻辑。草案提出,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这些区域对安静环境的要求更高,是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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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节的源头防控同样明确。根据草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开发建设等产生的噪声影响,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之间的防噪声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噪声设备设施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
在此基础上,草案鼓励开展宁静小区、宁静街区、宁静公园、静音车厢等区域建设。居民住宅区安装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合理设置并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在居民住宅区内开展共用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可能产生噪声的活动,同样应当遵守装修作业的时间限制。
房屋交易应告知相关噪声信息
与市民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在草案中所涉条文最多。
对于广场舞等公共活动,草案提出,禁止午间、夜间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并公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明确活动区域、类型、时段和音量,对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可以劝离、拒绝提供服务或者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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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方面,草案规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中高考前七天和考试期间,以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业主管理规约可以约定更严格的限制时间。
落实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房屋交易环节的“噪声信息告知义务”也被明确。草案提出,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并纳入买卖合同;二手房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知悉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交通噪声影响等情况,经纪机构应当实地看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夜间施工要“亮明身份”接受监督
深夜被施工噪声吵醒,是不少市民的烦心事。围绕夜间施工管理,草案给出了从“源头管控”到“信息公开”的全链条规范。
草案提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例外的情形包括:抢修抢险、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工程等特殊需要。即便是例外情形,建设单位也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作业时间、内容和噪声防治要求等。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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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施工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性”。草案提出,夜间施工作业应使用新能源工程机械与运输车辆等低噪声设备,采取搭建临时施工罩棚、优化装卸运输路线等措施控制影响范围。符合补偿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经济补偿。此外,夜间施工应在受影响的居住小区公告施工项目名称、连续施工时间、噪声防治措施、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新建交通设施经过居住区应设声屏障
交通噪声的治理,则按照“先房后路”与“先路后房”两种不同情形,明确承担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及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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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出,新建公路、铁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已经建成或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居住小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如果是“先房后路”——即道路需要经过已建成或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或者安装减振装置;如果道路经过的区域只是规划为居住用地、还没有盖房,也就是“先路后房”的过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
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噪声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居民密集、噪声问题突出的区域,划定机动车限行、限速、禁鸣的路段和时间。对受交通噪声影响且有隔声质量提升需求的老旧小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推动将建筑隔声改造纳入更新改造范围。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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