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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自网络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犯罪嫌疑人甲某在网上找兼职,在入职后听从领导指示,按照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清单冒充快递员拨打电话讲“话术”,后被害人发现被诈骗随即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以甲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家属得知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在网上咨询了多位刑事辩护律师,最终决定委托我担任甲某的一审辩护人。
在多次会见后我认为甲某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1.甲某与上线并未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
辩护人认为,如果行为人与被帮助者存在通谋或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那么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更为适宜;但如果行为人不能预见被帮助者实施的犯罪是否确定发生,也不明知犯罪如何具体实施,主观上处于概括明知状态的情况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更为适宜。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为“上线”仅提供话务支持,对后续“上线”可能要实施犯罪行为一事虽然有概括明知,但对于“上线”后续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甲某缺乏具体清晰的认知;且甲某对于涉案这份“兼职”工作只做了1周左右时间,其没有也不可能在事前、事中与“上线”通谋,所以本案不宜对甲某以诈骗罪的帮助犯论处。
2.甲某并未实质参与后续诈骗行为
辩护人认为,即使行为人为上线的诈骗行为创造条件、提供工具,但未实际参与后续诈骗行为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更为适宜。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虽然为“上线”提供了话务支持,为“上线”进行后续诈骗创造了条件,但甲某并未进一步参与后续诈骗犯罪,其工作内容仅为打电话、讲固定话术,不参与任何后续跟进工作。此外,“上线”让甲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完成电话的拨通,并非是让甲某参与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是“上线”为了躲避追踪、逃避侦查,通过甲某为其实施犯罪筑起“防火墙”,所以本案不宜对甲某以诈骗罪的帮助犯论处。
3.甲某仅领取固定、少量报酬,不参与后续违法所得分成
“上线”给甲某制定的工资标准为:一个电话若能拨打时长超过2分钟,就给100元-200元左右的报酬。说明甲某不从被害人的受骗金额中抽取提成,也不因增加被害人而获得奖金。且甲某的违法所得仅有1000余元,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帮助行为的违法所得如果数额不大,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可罚当其罪,所以本案不宜对甲某以诈骗罪的帮助犯论处。
二、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前所述,嫌疑人甲某的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更为适宜,但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于帮信罪的入罪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帮信罪。但本案甲某的违法所得仅有1000余元,尚未达到入罪标准,故辩护人认为嫌疑人甲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上,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无罪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与承办警官保持积极沟通,时刻关注案件进展,尽全力争取最佳结果。
裁判结果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在当事人没有认罪、没有退赔的情况下,取保获释,为当事人甲某争取到了理想结果。
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兼职涉刑、打电话为诈骗团伙“引流”案件,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办案机关将此类辅助话务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的情况。本案我方充分结合事实与法律递交了包含无罪辩点的取保申请书,最终在当事人未退赔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取保获释,撤销了不当刑事定性。
在此提醒广大家属:当下各类网络兼职陷阱层出不穷,简单的打电话、线上辅助等行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被刑事立案追责。若家人不慎因类似兼职行为被刑事拘留、涉嫌诈骗被立案,切勿盲目认罪、消极等待。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专业辩护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排除不当刑事认定,争取取保候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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