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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加油站洗车排队的小小摩擦,最终演变成五人混战。60岁的伍女士被推倒,左尺骨、桡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她的儿子钟先生以为,致人轻伤,刑事立案理所应当。然而,警方最终认定:推人者李某“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系过失行为”,不予刑事立案。轻伤一级,为何换不来一纸立案通知书?法律的边界,究竟划在哪里?
2026年2月21日,四川内江市威远县一处加油站。春节假期的余温尚未散尽,钟先生和母亲伍女士驾车前来加油、洗车。排队等候时,钟先生发现一辆私家车停在洗车机旁的空位上,认为对方插队,便上前询问。他没想到,这场关于排队的争执,会以母亲骨折住院、自己面临行政处罚而告终。
01 冲突现场:从口角到五人混战
钟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了两段不同角度的加油站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李某随后倒车让出位置,钟先生将车开向洗车机。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他当时站那骂了几句,我没理他。”钟先生称,李某随后走到洗车机处扫码,导致他无法扫码洗车,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另一角度监控显示,现场共有5人发生推搡、拉扯——除钟先生和李某外,伍女士以及李某的妻子、岳母也先后卷入。
画面中,在双方拉扯十多秒后,李某推了伍女士一下,钟先生上前阻拦,也被推得踉跄。随后,李某又将伍女士推倒在地。此后,李某及妻子与钟先生开始扭打,钟先生一度被按倒在地。另一侧,李某岳母对倒地的伍女士头部连续拍打,并拉扯其头发。
“打我妈不行!”钟先生承认,看到母亲被多人拉扯,他愤怒之下也向对方动了手。但对于冲突起因,他称是李某一方先动手,李某方则有不同说法。
冲突后,钟先生报警并陪母亲就医。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伍女士左尺骨、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一方,其岳母被鉴定为轻微伤。
02 不予立案:轻伤一级为何换不来刑事追责?
钟先生本以为,母亲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对方被刑事立案是板上钉钉的事。然而,现实给了他沉重一击。
他提供的威远县公安局4月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对于钟先生控告的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钟先生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7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直到8月初,威远县公安局通过“问政四川”回复称:经查,李某将伍某推开导致其倒地受伤,但“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系过失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
对此,钟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双方此前已发生争执,李某随后主动推人;母亲倒地后,现场仍发生持续拉扯,李某没有主动制止,不能简单认定为过失。
03 法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双要件”
轻伤一级,明明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入罪伤情标准,为何不予立案?
第一,轻伤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律师指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客观上要有伤害行为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轻伤一级只是打开了刑事追责的大门,能不能走进去,还要看主观故意、因果关系、证据链等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第二,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关键。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伍女士究竟是被李某主动推倒,还是在多人肢体纠缠中意外倒地?李某是否足以预见这一行为可能造成一名六旬老人受伤,却仍实施该行为?律师表示,判断伤害故意,不能仅依据行为人的自我陈述,而应结合监控、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综合考察行为的具体动作、力度、持续时间、攻击部位以及冲突前后经过。
第三,控告人的救济途径。对于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即便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如果构成治安违法,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被害人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也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赔偿。
04 家属追问:为何标准不一?
除了对案件定性存疑,钟先生还对涉事人员的信息及后续处置提出疑问。他称,李某的妻子也参与殴打,但在相关文书中没有提及。而自己则在事发五个月后,两度接到自称城北派出所民警的来电,要求他返回当地“接受处罚”——与他有关的行政案件已经立案。
钟先生坦言,他并非一定要让李某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排斥调解。他更在意的是,案件能否依法处理,双方的行为能否依据完整事实和证据得到明确认定。“如果最终认定我的行为构成互殴,并依法对我作出治安处罚,我可以接受。但李某及妻子、岳母等人的行为,也应按照同一标准接受调查和处理。”
05 后续之痛:钢板留在体内,生活按下暂停键
对伍女士而言,这场冲突留下的影响仍在持续。钟先生称,目前检查、手术和用药等费用已超过3万元,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尚无法确定。母亲体内仍留有钢板,需要定期复查,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还要根据恢复情况决定。父亲也因此无法外出务工,留在家中照顾她。
一个春节假期的排队摩擦,最终演变成两个家庭的漫长消耗。
06 结语:法律的刻度,需要被看见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公众普遍困惑的问题:为什么明明有人受伤了,却无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法律给出的答案,就写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里。故意伤害罪,惩罚的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而非所有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轻伤,在我国刑法中原则上不构成犯罪。这并非法律的“软弱”,而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必须审慎适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者无处伸张。治安处罚、民事赔偿,都是法律为受害者铺设的救济通道。钟先生为母亲维权的执着,值得尊重;他对“同一标准”的追问,也值得有关部门认真回应。
法律的刻度,需要被看见;执法的标准,需要被统一。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走进派出所的人,无论身份如何、立场如何,都能感受到公平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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