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26年8月5日发布2026年第34号公告,宣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决定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虽然公告仅三段,但信息量巨大,其核心在于首次在无人机出口管制领域直接点名美国,实施国别精准管控。这一举措并非孤立出现,而是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二十余年政策演进的必然延伸,标志着管制体系从普适性管理迈入精准化国别管理的新阶段。
一、二十年政策演进铺就精准管控之路
从历史政策对比来看,中国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一)起步阶段:管制军用无人机(2002年)
中国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最早始于2002年。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1号),其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已提及对符合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出口管制。同年11月15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发布《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科工法〔2002〕828号),将舰载无人机发射及回收设备、军用无人驾驶直升机、侦察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攻击无人机、无人飞艇及其配套的控制、检测设备等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出口时需申请《军品出口许可证》。彼时管制对象仅限于军用无人机,民用领域尚无涉足。
(二)延伸阶段:管制范围从军用向民用延伸(2015年)
2015年,无人机出口管制范围从军用向民用延伸。6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发布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依据《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对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等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该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自此,无人机管制范围从军用向民用延伸,两用物项无人机正式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三)提升阶段:出口管制法施行与体系化构建(2020年至2022年)
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该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管制法》为两用物项无人机管制提供了统一的上位法依据,标志着无人机出口管制进入依据法律治理的新阶段。
(四)密集调整阶段:扩大管制范围与启动临时管制(2023年)
2023年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两份公告,均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一,上述部门联合发布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依据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增列了无人机相关物项,涉及:1.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2.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3.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或者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4.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等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其二,上述部门联合发布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该公告系《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施行后,国家首次启用临时管制措施,对特定特性消费级无人机进行临时出口管制。公告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九条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具体临时管制对象为:性能指标虽未达到现行管制标准,但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并具有特定特性的无人机。此外,公告重申,不在管制范围内的其他无人机,亦不得出口用于军事目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恐怖主义活动。
(五)优化调整阶段:动态平衡与精准管控(2024年)
2024年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该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商务部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两份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4年第31号公告的优化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适度调整相关物项的管控范围。对航空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民用反无人机系统以及载荷中的合成孔径雷达的管制标准维持不变。将红外成像设备从“具有以下任一特性”调整为“具有以下所有特性”,将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从“具有以下任一特性”调整为“具有以下所有特性”,提高了管制标准,相应缩小了管制范围,更加聚焦于军事属性较强的产品,体现了精准管控。同时,增列“航向精度小于2度、姿态精度小于0.5度和分辨率小于0.1度”的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
第二,取消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出口管制。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根据法律授权,在一年内即开展对临时管制措施的评估和调整,依法取消了2023年第28号公告对特定特性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
(六)体系化阶段: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施行(2024年12月)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联合发布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该公告对前文关于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政策予以吸收。2024年12月1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施行,将无人机及配套物项纳入统一体系。
(七)持续完善阶段(2025年至2026年)
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91号《关于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对2025年度内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予以吸纳。
2026年2月23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将水面无人舰艇、水下无人航行器、舰载无人机/无人艇、作战类无人机、用于军事目的的无人机等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出口时需要向海关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具体申报要求进行规定。
2026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34号《公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该公告明确:对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该公告的核心特点在于精准性与国别针对性。此前的无人机出口管制公告多为面向全球的普适性管制,而商务部2026年第34号公告首次在无人机出口管制领域直接点名美国,实施国别针对性从严管制。
综上所述,从2002年军用无人机管制起步,到2015年延伸至民用领域,再到2023年至2024年密集调整、2024年底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统一管理,无人机相关物项管制范围不断扩大、管制标准持续细化、法律依据日益完备。商务部2026年第34号公告正是在这一坚实基础之上,首次针对美国实施国别性从严管制,既非全面禁止,也非史上最严,而是将无人机对美出口从普适性管理升级为定向从严审查,标志着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体系从普适性管理迈入精准化国别管理的新阶段。
二、商务部2026年第34号公告的核心措施是逐案严审与关闭便利通道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其中,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通用许可是对已建立并有效运行内部合规制度、具有良好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经营者的一种便利化措施,旨在减少重复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但该便利措施并非当然适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条同时规定了不得申请通用许可的若干情形,包括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五年内受过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等。
商务部2026年第34号公告正是在上述法律框架下作出了针对性安排。公告明确,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这实质上是将无人机对美出口从可能适用通用许可的便利通道中整体剥离,强制纳入单项许可的逐案审查轨道。公告所规定的管制对象覆盖无人机整机、关键零部件及相关技术三类物项,技术出口,包括通过邮件、云盘等方式向美国提供设计图纸、软件更新或技术指导,同样属于出口管制范畴,受本公告约束。
在管制措施层面,“逐案从严审核”意味着每一笔对美出口订单都必须单独向商务部申请单项许可,审批周期将显著拉长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不再享有通用许可一次申请、多次出口的便利。“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则进一步明确:此前可能享受的通用许可、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等便利化通道全部关闭,对美出口不再有任何简化或豁免路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无任何过渡期或缓冲期,企业不存在窗口期可供利用,任何未经许可的对美国出口行为均可能立即构成违法。
三、结语
面对新的管制格局,企业应尽快采取合规行动。首先,全面梳理对美业务,排查所有涉及无人机整机、零部件及技术出口或转让的合同和订单,评估是否落入管制清单范围;其次,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关于鼓励建立内部合规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包括物项分类、最终用户审查、内部审批流程等;再次,如需申请出口许可,应准备详实、真实、准确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确保审批材料经得起穿透式审查;同时,切勿心存侥幸,任何通过第三国转运、拆分出口、技术数据电子传输等规避管制的方式均可能构成违规违法甚至犯罪;最后,持续关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后续可能出台的补充公告或管制清单调整,保持动态合规。
总体而言,商务部2026年第34号公告虽非史上最严禁令,但是一次精准化、国别化的制度创新。它既未完全禁止对美出口,也未超越现有法律框架设置更高处罚,其核心意义在于将无人机对美出口从普适性管理升级为定向从严审查,关闭了便利化通道,显著提高了合规门槛。对于企业而言,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决定相关业务能否存续的生死线,唯有正视政策走向、主动加强合规建设,才能在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稳健经营。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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