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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专业 · 严谨 · 高效 · 保险拒赔维权
连续投保三年后确诊结肠癌,保险公司翻出投保前一次“便血查因”的住院记录拒赔——这样的剧本并不少见。近日,何帆律师代理的这起百万医疗险纠纷走到二审,一审法院曾以未告知便血住院史判驳,上诉后何帆律师从告知边界与因果关系两端重新论证,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获赔、一审判决自动撤销。需要提醒的是,“症状性住院”不等于“疾病诊断”,痔疮与结肠癌更无因果关联,本文仅呈现本案部分代理思路,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案情介绍
2019年起,赵某(化名)的子女为其在某互联网平台投保百万医疗险(保证续保型),保额300万元,每年按时续保,从未出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022年8月,赵某因便血入院检查,确诊为右半结肠低分化腺癌,治疗费用迅速突破数十万元。
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以赵某在2019年曾因“便血查因”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六天、投保时未告知此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全部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主张,认定未告知便血住院史构成未如实告知,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委托何帆律师提起上诉。一审案号:(2023)桂0804民初703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投保前“便血查因”住院未告知,足以影响承保。 保险公司主张,赵某2019年投保前曾因“便血查因”住院治疗六天,但投保时健康告知未如实告知该住院史。便血是结肠癌的常见症状之一,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付医疗保险金。
✦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 “便血查因”出院诊断仅为痔疮,不构成疾病告知义务。 赵某2019年因“便血查因”住院,但乡镇卫生院的出院诊断仅为“痔疮”,并未确诊任何严重疾病。“便血”是症状描述而非疾病诊断,普通人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去认定其是否属于需告知的“住院史”。健康告知是否具体询问了“便血”或“痔疮住院史”,是审查重点。
2. 痔疮与结肠癌分属不同疾病,无因果关系。 投保前的“便血查因”住院(诊断为痔疮)与三年后确诊的结肠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医学鉴定。痔疮和结肠癌发病机制不同,痔疮不会发展为结肠癌,仅凭症状相似不能推定因果。保险公司未能证明二者关联,依法不能以此拒赔。
3. 连续投保三年未重新询问,有违诚信。 赵某连续投保三年、每年按时续保,保险公司在续保过程中未重新进行健康询问,也未复核此前健康状况,仅在出险后回溯投保记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4. 合同成立超两年,解除权或已消灭。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赵某自2019年首次投保至2022年出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人的解除权可能已依法消灭。
策略提示:一审因“未告知住院史”败诉,二审翻盘要把“症状”和“疾病”切开。便血只是症状,乡镇卫生院的“痔疮”诊断才是事实;把健康告知的询问是否具体到“便血/痔疮”作为切入点,再用“痔疮不致癌、合同已过两年”双层防守,成功击破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
✦ 案件结果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赵某支付医疗保险金,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调解书为准。
一审判决自动撤销。本案提示,投保前症状性住院未告知并不当然导致拒赔,关键在于告知询问的具体性与未告知事项和出险疾病的因果关系。
— 律 师 简 介 —
何帆律师
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在百万医疗险的“未告知拒赔”纠纷里专攻“症状与疾病”的切割。他常遇到保险公司把投保前的“便血查因”“痔疮”住院一股脑算作拒赔理由,却说不清与后来肠癌的因果;他的打法是用医学逻辑把无关既往史挡在门外,再把两年不可抗辩期这条线拉满。
何帆律师曾任法院员额法官,审理保险纠纷数百起,也当过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最懂核赔如何“找茬”。他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
何帆律师团队 · 保险拒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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