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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稀土,被称为“工业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深山密林,以承包果园为名,行盗采稀土之实。今天我们来关注一起盗采稀土,造成环境损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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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到2022年4月。被告人黄某、钟某等人,以36万元的价格,承包了位于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南山上下段的一个果园,名义上是经营1200棵柑橘树,实际上却另有所图。原来,他们早已提前查探,发现这片果园下的土壤中,蕴藏着丰富的稀土矿资源。一个以合法经营为掩护的盗采计划,就此拉开序幕。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龙海鹏:两名主犯首先是负责查矿、安排工人购买原材料,也同时负责望风、安排工人 发放工资等,其他工人负责打沙包、做沉淀池,然后抽水、洗矿等各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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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这个非法采矿点运转起来,黄某、钟某形成了明确的分工。之后便开始在这里开始了具体的采矿作业。从2022年4月到7月,这场疯狂的盗采持续了大约三个月。2022年7月28日,龙门县龙田镇综合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了这个隐藏在果园深处的非法采矿点。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龙海鹏:经我县的执法队巡逻发现,他们在现场有非法采矿嫌疑,现场遗留有草酸、硫酸氢氨及机械设备等工具。钟某和黄某等人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民警查处之后,在江西等地将被告人全部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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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业鉴定,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达4719万元,析出稀土氧化物价值为1815万元。其中,土壤环境损害、修复工程费用以及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每一项都是天文数字。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龙海鹏: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破坏性、暴力性的开采,是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行为,严重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也污染了当地的生态环境。龙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共权益,同时向我们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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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龙海鹏: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黄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盗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于组织他人非法盗采稀土矿行为,我们是认定其为主犯,在过程中是起主要的作用;对于工人,属于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我们认定为从犯,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最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除了刑事责任,被告人还面临着民事赔偿的巨额账单。法院判决黄某、钟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5198余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笔巨额赔偿金将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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