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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批复晋能控股潘家窑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评
环审〔2026〕98号 1000万吨/年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同矿区潘家窑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1000万吨/年)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6〕98号),原则同意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与环保措施,标志着这座千万吨级煤矿项目环评正式获批。
核心数据速览
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井田面积90.14平方公里,总设计产能1000万吨每年(含常规产能800万吨/年、储备产能20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37.9年;开采石炭系上统太原组3号、5号、7号煤层,原煤以长焰煤为主,属低瓦斯矿井。
项目概况
该项目坐落于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井田面积90.14平方公里,总设计产能1000万吨每年,包含常规产能800万吨/年、储备产能20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37.9年,为大同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大型煤矿项目。
项目开采石炭系上统太原组3号、5号、7号煤层,原煤以长焰煤为主,属于低瓦斯矿井。全井田划分为1个开采水平8个盘区,因地制宜采用综采放顶煤、综采一次采全高、分层综采等多种采煤工艺,部分盘区实施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同步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建设主副立井、井下矸石充填系统、矿井水处理站等主体与环保工程,产品煤主要依托铁路专用线实现外运,相关配套工程需另行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批复明确
只有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举措,环境影响才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批复指出,项目地处风沙控制与林牧业生态功能区,区域分布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河流、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保护目标。项目建设运行将对区域生态系统、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带来一定不利影响,只有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举措,环境影响才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批复管控要求
批复从生态保护、水与土壤防控、大气治理、固废处置、风险防控等维度明确严格管控要求。
01
生态保护
生态保护方面,严格控制地表扰动,落实表土剥离留存,对村庄、文物保护单位留设保护煤柱,坚持边开采边修复,沉陷区开展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保障区域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做好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补偿修复,建立地表沉陷与生态长期监测体系。
02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保护上,落实“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开采原则,对神头泉域、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划定禁采区域,严禁疏水降压采煤;矿井水、生活污水全部处理回用,选煤厂煤泥水闭路循环不外排;落实工业场地分区防渗,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编制居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03
大气污染防控
大气污染防控实施全封闭储装运,各产尘点位配套除尘设施,推广绿电、新能源装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瓦斯监测设施预留联网接口。
04
固体废物处置
固体废物方面,掘进矸石优先井下充填,洗选矸石推进综合利用,实现矸石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同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主体责任与制度要求
批复强调,晋能控股集团要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编制环保措施清单,将环保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招投标与施工合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完工后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正式投运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开采结束后,后续采区开采需要重新开展环评。
⚠ 重点提示
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首采区开采结束后,后续采区开采需要重新开展环评。
属地监管责任
批复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事中事后主要监管职责,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开展监管。
建设单位需在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及报告书送达各监管单位,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内容整理自:生态环境部 | 环审〔2026〕98号,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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