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两名村民想重修山上庵堂,
方便乡亲祭拜,本是一番好意,
可他们没办正规手续
就雇挖机开山修路。
一番好心举动,结果毁了大片山林,
还惹上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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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村里点头
就能开山修路
廖某、李某
打算牵头重修山上旧庵堂,
但原有小路狭窄陡峭,
建材运不上去。
两人便打算新开一条
机动车上山道路。
二人觉得山林属于村集体,
只要村小组同意,就可以动工,
完全不知道开挖林地,
必须向林业部门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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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挖掘机开进山里,
把老路拓宽成4米多宽的机动车道,
沿路林木被推倒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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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路不慎埋祖坟
二次改道毁林地
开挖时挖出来的泥土,
意外掩埋了村民祖坟。
扫墓时村民找不到了,
要求找回先祖坟茔。
两人又动用挖机挖开原路找坟,
为避开坟地重新选线改道,
再次开挖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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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两次施工,
没有专业规划,仅凭现场指挥施工,
一共毁坏林地14.307亩,
当中绝大部分属于公益林。
判刑+罚款
还要赔偿生态损失
事情被相关部门发现后,
两人主动投案自首。
但过错已经造成,
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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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廖某、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2000元;
承担生态修复及评估费用31283元,
并公开赔礼道歉,全部已履行完毕。
村集体同意≠合法审批。
山林不只是村里面的土地,
还承担生态保护功能。
只要占用、开挖林地,
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切莫凭着一腔好心,干出违法的糊涂事。
了解更多详情,请看本期
《“任性”的上山路》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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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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