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工人签署工资结清及息诉罢访相关承诺,山西天狼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以为路灯等项目的劳务款尘埃落定。
但企业随后遭遇两重争议:一方面,牛某一方被指拒绝对账、组织投诉围堵、试图推翻已结清款项、改变结算方式;另一方面,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被指按初始设计图算量、未实质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三次修改。
2026年7月29日,离石区法院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判令天狼星公司再付625,790.81元工程款及利息。
目前,企业已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活干了,钱付了,账却“不算数”了
案涉项目为吕梁市滨河南北路投树灯、春节临时亮化、路灯改造工程。2023 年,天狼星公司托牛某找一些工人来现场干活,并最终商定由牛某作为工人代表按照计日工方式统计结算劳务费用;期间为便于现场施工,委托牛某代租和代购了部分机械和辅材,但天狼星公司随即付清了全部款项。
双方口头约定按工计费。
负责人牛某提交手写结算清单,天狼星公司据此付款,截至 2024 年1月累计支付 120 万元。
企业称,2024年1月前费用已根据牛某手写结算清单支付到位。2024年3月至9月,企业发现牛某未及时向工人支付工资,遂要求其对账并提供工人出勤表、支付依据等,但被拒绝。
企业表示,牛某一方在春节前未及时向工人支付工资,对方系为回避其欠薪投诉,掩盖其虚报工人数量、恶意欠薪等违法事实。遂提出参照其他劳务队的另一种劳务结算方式,按量计价重新核对。天狼星公司同意后,在吕梁市城管局某调研员、某主任及路灯所相关领导见证下,双方同意参照该方式重新核对。
2025年1月3日,双方签署《工程量统计表》(经四方签字确认的牛某施工范围统计表),仅确认施工范围。套用其他工队定价表核算后约111万元,低于按工结算金额。
牛某一方随后反悔,未履行“多退少补”承诺,并于2025年1月16日至23日又要求恢复按工结算。
此后,在路灯所组织见证下,天狼星公司对工人逐一核对,并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代租的机械费用。
2025年1月17日,牛某签署《工资结清证明》,载明其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无拖欠;同日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载明“已收到劳务费,双方再无经济纠纷,我表示满意,不再到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愿意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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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透露,款项结清后,负责人牛某一方拒绝公开其2024年1月之前120万元的工人支付情况明细,并组织其大哥、小舅子张某良及亲戚朋友等人到多个部门投诉,同时围堵城管局办公楼,试图把已付清的120万元“不作数”。
企业表示,若工人真实被欠薪,通常希望直接支付至个人账户,而对方却要求款项打入牛某劳务部账户,其维权动机存疑。
企业认为,对方上述行为具有通过投诉、围堵施压改变结算方式的性质;相关行为是否违法,尚待有关部门认定。
款项已结清后,牛某提起诉讼,主张应当按工程定额计价,而非双方实际履行的按工计酬,案件争议聚焦计价标准。
二、一份“改了三次”的鉴定,错在哪里?
法院委托山西同某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前后三次重大变更:
2026年3月,出具推断性意见2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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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确定性意见又修改为15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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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第三次补正,确定性意见再次修改为1,597,25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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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套证据,鉴定结论出现大幅变动。
天狼星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五点核心质疑。
一、计价方式存争议。企业认为,双方长期按工计费,形成事实劳务结算关系。鉴定机构却套用工程定额,计取总包方的管理费、措施费等费用,而牛某工队仅是提供了被动的劳务,虽然后期因财务开票问题引入某劳务部,但是劳务部也仅是个体工商户。
二、未开展实质现场勘验,按初始设计图算量。企业多次提出,鉴定机构按初始设计图进行鉴定与现场完全不符。企业提交实测视频、照片、出库单等证据,指出灯杆高度、管线工程量虚增,非本队伍施工工程量扣除不全等问题。专家辅助人核算争议金额超67万元。鉴定机构未实地勘验,直接按图纸算量,出现图纸有设计、现场未施工却计入造价的情形。
三、出具确定性意见资料条件不满足。企业表示,鉴定机构在回复原告质疑时明确告知劳务部,出具确定性意见需具备施工合同、竣工图、变更签证等13项完整资料。截至最后一稿,某劳务部一直未提供上述资料,鉴定机构却出具确定性意见。
四、当事人异议未得到实质回应。企业提交结清证明、四方核对笔录、专家辅助人意见书等材料,逐项对鉴定提出异议。据企业反馈,鉴定机构未逐项核查,专家指出报告错误后拒绝修改。此外,企业发现鉴定多项错误后主动联系沟通,但鉴定机构拒绝沟通,甚至将企业电话拉黑;换号联系,一听沟通鉴定结论当即推给法院或挂断。
五、鉴定存在双重标准计费嫌疑。企业反映,鉴定在计价上采用双重标准:定额中人工、机械、材料按人工费高额计取,而材料和机械费显示低于企业实际支付,却未相应扣减;既参照现场按工结算,又套取定额高位计费,存在哪个有利就按哪个计价的问题。企业实际支付的机械费、辅材费远高于定额标准,也未同步扣减。
企业认为,鉴定机构存在“不据实鉴定”的问题,呼吁主管部门调查其执业行为。
三、一家企业的困境:程序走完,公平走丢
2026年7月29日,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信鉴定意见,判令天狼星公司再付625,790.81元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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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中,法官认定双方属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原告属于“单纯提供劳务的劳务作业分包”,却采信包含存在多项错误的鉴定结果。
企业认为,这一认定与鉴定采信之间存在逻辑矛盾。
企业与法官沟通记录显示,法官也提及鉴定报告漏洞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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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天狼星公司已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全面复核鉴定全部争议事项;同时呼吁主管部门调查鉴定机构执业行为,关注中小企业在司法鉴定中的弱势处境,期待二审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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