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6)琼 9002 民初1789号,关于万泉源居小区业主《知情权》一案,判决5名原告业主胜诉。
但5名原告业主仍有一些重要的不满意之处,认为《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是决定上诉。
小区维权与推进业委会成立委员会(简称“维推会”)认为:胜诉不一定对法院判决100%满意,对于不满意之处,如果重要且有理有据,应该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推会支持原告业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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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四大核心争议问题及上诉理由
1.遗漏诉讼请求: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时物业服务人详细资料
一审问题:判决书对该项起诉状诉求完全未予评述、未裁判,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该资料价值:用以核实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企业资质、服务等级、物业费定价依据,直接关系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性,属于业主知情权核心关联材料。
上诉要点:一审遗漏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应当对该项诉请进行实体审理。
2.公共收益公示:一审认可仅有数字、缺少佐证的草率公示结果
物业提交材料:2023‑2024 年度公共收益报告,仅有收支汇总数字,结余为负;仅附带简易公示表、泳池水电清单,无发票、银行流水、合同等原始凭证。
一审裁判观点:业主要求公示上述佐证材料缺乏依据,超出合理范畴。
上诉要点:业主的家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业主知情权不应当只限于看汇总数字;仅有汇总报表,没有原始凭证,业主客观上无法核验数据真实性,知情权实质落空。
业主并非要求物业把原始凭证全部拿走,可主张在物业办公场所现场查阅、复制相关合同、流水、票据,限定查阅方式,并未加重不合理义务。
公共收益是本次知情权诉讼核心,一审对 “形式上做了公示即视为履行义务” 的认定标准过宽。
3.酒店与小区水电费分开核算:时间范围认定不满足原告诉求
原告诉求:核查酒店建成以来全部时段水电费是否与小区公共水电区分、何时实现独立核算。
一审处理:仅确认 “近几年已经分开”,未查清历史年度情况,未明确独立核算起始时间。
上诉要点:近几年分开不能推定过往多年亦分开;历史阶段水电是否混同,直接涉及小区公共水电费有无被酒店占用、全体业主利益受损,应当完整查清自酒店建成之后的全部情况,不能仅截取近年片段。
4.竣工总平面图、小区四至等资料:一审法律适用存在偷换概念
一审裁判逻辑:《物业管理条例》29 条是建设单位向物业公司移交资料,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因此物业无需向业主提供;物业已张贴简易平面图,驳回业主查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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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对小区四至及平面图部分的认定
上诉反驳要点:偷换移交义务与查阅权利两个概念:《物业管理条例》第 29条规定的是资料移交的流转环节,不等于剥夺业主查阅权;法条只规定向谁移交,并未禁止业主查阅。原告的诉请是现场查阅、合理复制,并非要求物业把资料所有权转移交付给自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兜底条款,竣工总平面图、小区四至范围,事关全体业主共有边界、共有设施,属于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6 条明确业主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法条没有限定只有业委会才有权查阅,单个业主具备查阅主体资格。
查阅可以设置边界:涉及他人隐私部分做脱敏处理,限定在物业服务办公地点现场查阅、有限复制,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具备可执行性。
社会常识:小区是业主的家,法院判决业主对自己家的四至边界和平面图都无权查阅,违背社会常识
上诉请求:①纠正一审错误事实认定;②对一审遗漏的诉请予以审理;③改判支持对应查阅、公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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