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在某些地方的重大工程决策中,往往是主要领导拍板定案,相关部门一路绿灯,环评、审批等法定程序被“特事特办”简化处理。成功的案例,媒体赞誉该领导“雷厉风行”;失败的案例,媒体批评该领导“拍脑袋”决策。因为领导的权力很大,受益者往往通过送礼“巴结”领导的方式影响决策的方向,腐败便产生了。如果有人质疑程序违规,得到的答复是:“这是领导定的,按领导意见办。”,人们的心理,也并无“违和”感。类似场景,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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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人孙玉良与李向安律师在一起)
笔者最近与知名律师李向安讨论“领导意见”与“法律权威”关系,李向安认为:在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这样的领导拍板方式该改改了。领导的意见与法律的要求,孰轻孰重?答案应该是明确的:任何领导的意见都得符合法律要求,不能有例外。否则就会产生腐败。权与法,是一个必须厘清的根本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地位,也划定了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公权力行使者的行为边界。
谈到生活现实,李向安与我有共同的感受,认为我国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一段距离,构建真正的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因为许多地方,从上到下的心理,仍习惯于“领导的权威”,而领导又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个别领导习惯于个人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我签了字就是规矩”,有的还把“特事特办”当作推卸程序责任的挡箭牌,甚至公开表态“先干了再说,出了问题我负责”,认为这是他的“改革”。这些做法,表面看是工作魄力,实质是把个人意志置于法律权威之上,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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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为何不能凌驾于法律?李向安从专业角度给了解读。他说:第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的法律法规,是经过法定程序、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的制度成果,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的意见,无论多么高明,终究是个人或少数人的判断,不能替代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法律。以个人意见否定法律规定,本质上是以少数人意志取代人民意志;第二,法律是权力的“笼子”。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领导意见如果脱离法律约束,权力就会失控,腐败就会滋生。纵观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少都与“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关。领导一句话,审批就通过;领导一个批示,土地就出让。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第三,法律是公平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领导干部,都要受同一套规则的约束。如果领导的意见可以超越法律,那么规则就形同虚设,公平就无从谈起。今天可以因领导重视而“特事特办”,明天就可能因领导不悦而“特殊对待”。这样的环境,伤害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有人不同意“法律为大”观点,强调“领导意见也得符合法律”是在捆住干事的手脚。李向安批驳了这种观点。他说:依法决策,恰恰是对领导干部最好的保护。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决策就有据可依、有迹可循,经得起历史检验。反之,绕过法律“抄近道”,看似高效,实则埋下隐患,项目可能因程序违法被叫停,决策者可能因滥用职权被追责。不少因违规决策被问责的案例,都印证了这一点。李向安称,依法办事,才是提升治理效能的正道。法律本身凝聚了实践经验和社会智慧,遵循法律就是遵循“规律”。按法律要求办事,虽然过程可能“麻烦”一些,但能最大限度减少失误、避免反复,从长远看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不能把法律当作“束缚”,把“违法”视作解放,这种思想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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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让“领导意见符合法律”落到实处呢?李向安认为:构建法治社会的改革,必须落实四点:其一,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把法律素养作为必修课,决策前先问一问“法律依据是什么”“程序合不合规”,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习惯。切勿把“个人拍板”当作“敢于担当”,把“突破法律”当作“改革创新”;其二,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特别是合法性审查,要成为决策的“硬门槛”,而非走过场的“橡皮图章”;其三,要强化监督问责。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让违法决策者付出代价。同时,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四,要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的氛围。当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领导意见”说“不”,当依法办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建成。
对于李向安的见解,我表示认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从点滴做起,从每一个“领导意见”都必须接受法律检验做起。构建法治社会的真谛,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完备,而在于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尤其在于能否管住那些手握权力的人。在法治社会里,任何领导的意见都得符合法律要求,这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应成为每一位领导干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行为准则。唯有如此,权力才不会被滥用,公平才不会缺席,人民对法治的信仰才能根深叶茂。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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