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被刑事立案后,客户原本答应支付的尾款突然停了:“你们老板的事情还没查清,等有结果再说。”财务不敢催,业务人员也不知道还能不能签对账单,几笔已经到期的货款就这样被放在一边。
我更建议先把两个问题分开:负责人涉案会怎样影响公司办事,以及这笔货款本身是否涉及刑案。只有分清这两层,才能决定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而不是让所有应收账款都跟着一个人的案件无限期等待。
以下使用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客户或已办理案件。
先确认钱是谁的,欠款又来自哪笔交易
假设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设备,合同、交付和结算都由甲公司完成。甲公司的负责人因另一项业务被立案,不能仅凭这一变化,就把乙的正常付款义务理解为已经消失。
但也不能只看财务账上写着“应收”,就认为一定存在可追索的债权。应当核对合同主体、实际履行、验收与质量争议、付款条件、已收金额和剩余金额,确认这笔款项确实属于公司、已经具备相应请求基础。
负责人个人垫款、股东往来款、公司货款可能混在一张内部表中,整理时需要分别对应法律关系。谁有权提出请求,不能仅凭“都是老板的钱”来确定。
客户拒付的理由也应留下记录。是担心付款账户受到限制,还是主张设备不合格、合同涉嫌违法,或者已经收到办案机关的具体要求?不同理由需要不同材料回应。
有刑案,不等于所有民事程序都停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规定,区分基于不同法律事实的经济纠纷与犯罪嫌疑,要求相应案件分开审理。这说明不能只因为出现同一个人,就把全部交易绑在一起处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关键在于“必须以其结果为依据”,而不是只要对方递交一张立案材料,民事审理就必然停止。
假设负责人涉嫌的事项与某批设备的真实交付没有直接关系,便应具体说明债权的独立事实基础。若刑案正在审查的恰是这份合同是否虚构、相关货物是否实际存在,就需要进一步评估民事请求与刑事认定之间的依赖关系。
此外,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驳回起诉并移送有关材料的处理。继续审理、中止诉讼和移送,不能用一句“先刑后民”概括。采取哪种程序,要由有权机关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负责人暂时不能办理,不代表谁都能代签
核对债权的同时,要把公司内部谁有权处理这件事查清楚。负责人是否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现有授权是否有效,签署催款、委托和诉讼材料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都应分别确认。
立案与被采取某种强制措施也不是同一回事,不能仅凭“立案”就认定负责人已经无法履职,更不能认定其职务或全部权限自动发生变化。
如果确有履职障碍,需要结合章程、公司治理安排和法律规定处理代表、授权或人员调整问题。家属、股东或财务人员不能仅凭关系亲近,就当然代表公司放弃债权、签订和解或者收取款项。
已有的有效委托、章证保管和资料交接可以逐项核对。不要冒签负责人姓名,也不要事后补造一份看似早已存在的授权书。程序上的忙乱,不应再制造新的真实性争议。
账款可以继续核查,期限不能想当然
公司应当建立一份到期及处理清单,记录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上次催收、对方回应以及现有诉讼或仲裁状态。不要把“等老板出来再说”当作统一处理办法。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以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法定情形,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否有效提出请求、是否到达相应对象、适用哪一种期间,仍然要靠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负责人被立案,并不能不加审查地理解为公司所有债权的时效自动暂停或重新计算。内部做了一张催款表,也不等于已经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对于临近期限的事项,应及时评估合法催收、起诉或仲裁等措施,并核对争议解决条款。涉及可能影响执行的财产变化,还可以评估保全条件、范围和担保要求,但不能承诺提出申请就一定能够控制住对方资产。
收款账户受限,不能随意换成个人账户
如果公司账户或有关债权受到查封、冻结等措施,应先核对文书、对象和范围,依法向相关机关了解或申请处理。客户已经收到特定付款、协助执行或冻结要求的,也要把该要求纳入判断。
不能为了把钱尽快收进来,就让客户改付家属、关联公司或者员工账户,更不能以虚假转让、低价处置等方式规避司法措施。收款问题需要通过合法路径解决,不能把维护债权变成转移受限资产。
即便款项来自正常交易,也不应自行判断“这笔钱肯定不涉案”后绕开已经存在的措施。可以整理合同、交付、资金来源等材料,依法提出说明或相应申请,具体是否调整措施由有权机关决定。
若某笔款项已进入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范围,还要核对权属、金额和处理进度,避免在不同程序中遗漏已收款或重复主张同一部分利益。
给公司留下一套可以接续的材料
一项正常债权不应只存在于负责人手机里的几段聊天。合同原件、交付记录、往来确认和收款凭证应依法保存,注明经办人与保管位置;被依法调取的材料,记录调取清单和情况,不擅自恢复、修改或隐匿相关资料。
与负责刑事事项和商事事项的律师沟通时,应如实说明两边已有材料、请求和程序状态。不能在一个程序中说货物根本不存在,在另一个程序中又不加解释地主张全部货款,却期待两个判断互不影响。
企业负责人被立案后,应收账款仍然需要管理。真正需要逐项回答的是:这笔债权是否真实、能由谁代表公司主张、是否依赖刑案认定,以及有没有期限或财产措施需要立即处理。把这些问题查清,才能决定哪些工作继续做,哪些步骤需要依法等待或调整。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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