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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孙某于2017年7月起在辽宁某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骑手)。
公司的当时工作场所是在长海县区域,工作时间为早6点到晚6点或早9点到晚10点。
2019年10月4日15时30分许,因天冷孙某驾驶摩托车私自回家添加衣服。
在返回小长山岛镇去送餐,途径长山大桥出口处因风大操作不慎连车带人摔倒,导致其本人左腿及头部受伤。
2020年5月29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外卖骑手因天气变冷私自回家添加衣物,在返回工作区域接单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一审判决:私自回家添加衣服并在返回工作区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所在的车间、班组、办公楼等具体空间以内,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本单位卫生间、食堂和内部工作联系地点及其途中路线;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具体处所……”
本案中,孙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当时的工作场所是在小长山镇区域内。
由于天气变化,孙某感觉到冷而私自回到大长山岛镇杨家村的家中添加衣服,在返回小长山岛镇工作区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伤害。
人社局认定孙某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上诉:孙某受伤时处于工作区域且已接单履行工作职责,回家添衣属于满足正常生理需要
人社局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人社局上诉称:孙某作为送餐员,单位并未设置休息区域。由于岗位特殊性,当遇到天气特殊变化,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临时回家添加衣服应当认定为满足正常的生理需要,按照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不影响孙某的工伤认定。
二审判决:骑手发生事故时已接受送餐指令处于履职状态,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三条规定:“‘工作场所’一词涵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非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应拘泥于字面文意,而应当根据个案的多样性具体分析,结合工伤保险原旨等予以综合考量、合理认定。
因此,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单位规定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从事工作,也应当认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本案中,孙某本次受伤地位于长山大桥出口处,属小长山镇区域内,因本案当事人均认可孙某的工作区域在小长山镇内,故孙某系在工作场所受的伤。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孙某在受伤时已经接受了公司的送餐指令,即其已经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状态。
在无据证明其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至于孙某回家换衣服的原因为何,因孙某在受伤时已经接受了公司的送餐指令,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状态,故该原因不影响本次工伤的认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1年04月15日
案号:(2021)辽02行终142号
【实务要点】
一、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
外卖骑手等户外移动作业人员的工作场所具有开放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其工作区域通常涵盖整个配送片区及必经路线。认定此类劳动者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能机械套用传统固定工厂、车间或办公室的概念,而应紧扣其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调配与管理之下。只要劳动者处于接单、待命或前往取送餐的合理路线中,即应视为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二、私自回家添加衣物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一审与二审的分歧在于私自回家添衣的行为性质。一审法院将该行为定性为脱离工作区域的私事,忽视了户外劳动在恶劣天气下御寒具有生理必要性与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属性;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骑手已经重新接单并进入送餐配送环节。即便劳动者中间存在未经审批离岗换衣的违纪情形,但这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纪律考核范畴,不影响其在重新进入接单作业后因工作原因受损所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
三、户外单方交通事故适用法条的选择
本案中劳动者驾驶摩托车系因风大操作不慎摔倒受伤,属于单方交通事故。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受限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置条件;但行政机关与二审法院直接适用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进行认定,跳出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限制。这一裁判逻辑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移动作业或外出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单方伤害,核心审查要点在于受伤时是否处于接受指令、履行职务的动态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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