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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骗取病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
(2)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历的,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将此情形规定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关系】
运输公司 → 高某: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诉请】
运输公司诉请:确认其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答辩】
高某抗辩称:其因病无法到岗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四万元。
【法院查明】
(1)运输公司与高某于2016年6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19年12月6日,运输公司向高某发出《告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12月24日到公司报到,如按期未报到按旷工处理。高某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向运输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了某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书。
(3)2021年7月6日,运输公司作出《员工调(借)通知》,将高某调到连云港项目工作,后高某未实际到岗。
(4)2021年12月16日,运输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
(5)仲裁阶段,高某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四万元,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一审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运输公司事后主张高某旷工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约三万元。
(6)二审期间,运输公司申请法院前往某医院核实诊断意见书真实性,该院回函:"印章不属实……高某在我院无挂号信息",确认该诊断意见书非本院出具。
【法院认为】
(1)高某提交的病假诊断意见书经核实印章不属实且其本人并无挂号记录,说明该文件并非真实医疗机构出具。
(2)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义务,提供虚假病历骗取病假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
(3)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提供虚假病历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获取病假,已构成对劳动纪律和诚信义务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裁判结果】
(1)一审: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运输公司事后主张高某旷工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支付赔偿金约三万元。
(2)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某提交的诊断意见书非该医院出具,其有违诚实信用和职业道德,运输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其他】
本案二审期间,法院依运输公司申请赴医院核实病历真实性,医院回函确认印章不属实、无挂号信息,是本案翻盘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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