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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宜宾筠连县一家烧烤店的老板娘。
杰某,是宜宾筠连县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公示栏显示杰某负责综合执法工作。
6月26日,杰某来烧烤店吃饭,以方便往后订餐的名义加了林某的微信。
好友通过后,当时两人没有聊天,但此后两天二人频繁聊天。
6月28日,林某的朋友来烧烤店聚会。饭局途中,林某喊来杰某喝酒。
林某喝多了,去厕所时被尾随的杰某反锁了门,将她的手控制住并对她实施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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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早上,林某醉酒后仍在睡觉,丈夫发现了杰某发过来不寻常的聊天信息,就以她的口吻与杰某聊天,然后以“丈夫外出”为名约其见面。
杰某来到之后,被林某的老公扭送到派出所报了案。
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但7月1日,杰某被释放。
杰某被释放后,林某认为自己被强奸案一直没有办理,割腕自杀,被其朋友发现并送医治疗。
筠连县医院诊断林某为重度抑郁症,需24小时专人陪护。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林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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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及其家属不服该决定,向筠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
8月10日,筠连县公安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明确:
经审查,认为筠连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林某不服,再度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2026年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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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2
杰某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负责综合执法工作,可能会经常和街上的商家打交道。
那么,他会不会利用自己的权力,强迫林某屈从发生性关系?
再者,强奸行为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居然将杰某“无罪”释放,是不是杰某利用了自己的人脉关系?
如果上述问题成立,那么,杰某就是一个狐假虎威的大坏蛋,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强迫了妇女,应当予以严惩。
可问题真没那么简单。
两个人加了微信好友,然后频繁聊天,这很不正常。
更不正常的是:才加微信好友两天,林某就喊杰某来自己的烧烤店喝酒。
喝酒也就算了,杰某居然还敢在林某烧烤店的厕所里强奸林某,这胆子也太大了吧?
那么,他们的聊天到底是聊什么内容?有没有暧昧?发生关系第二天,杰某给林某发了什么信息,被林某老公看到了?
林某称,她因顾及其经营场所声誉及颜面,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这个理由,似乎也很牵强。
再者,如果强奸的证据确凿,派出所敢放人?县公安局敢不予立案?
很多网友的观点都倾向于:杰某和林某二人通过两天的聊天,产生了好感,才借着酒劲在厕所里发生了关系。
但第二天,杰某发给林某的不寻常信息,被林某老公发现了。杰某才声称自己被林某强奸了。
杰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是“存在小误会,坚决否认强奸,请大家不要相信林某的一面之词”。
3
网友不是福尔摩斯,推测也不代表事实。
林某不服筠连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宜宾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筠连县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并将其撤回。
难道杰某强奸林某一案,又发现了新证据?难道杰某真的疏通了人脉关系,掩盖自己强奸他人的罪行?
如果真是这样,包庇杰某的派出所和筠连县公安局相关人员,都将受到牵连,这将成为现代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
事实上,无论是强奸还是男女私情,涉事的杰某都应受到惩处;毕竟,你是一名政府的公职人员。
这起案件不仅是单一刑事案件,更敲响警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绝不能凭借身份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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