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 雷雨律师
![]()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领域的刑事律师,笔者目前正担任鼎益丰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一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办理这起涉案金额超千亿、受害人数以十万计的惊天大案过程中,笔者接触了大量案件材料,也近距离观察了众多受害者兼涉案人员的真实状态。本文在不违反侦查秘密和律师执业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开信息和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专业解读,分析鼎益丰的前世今生,剖析其行为为何构成犯罪,并深入探讨受害者为何不愿报案甚至为鼎益丰“说话”,以及本案中“嫌疑人兼受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困境。
一、鼎益丰是谁?——一个披着“玄学”外衣的资本帝国
鼎益丰的全称是香港鼎益丰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1年1月,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5.81亿元,对外宣称管理资产超过1000亿港币,横跨深圳、新加坡、香港等地,是一家所谓的“大型跨国综合资产管理集团”。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1年1月10日,隋广义、马小秋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深圳市鼎益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仅100万元,隋广义占股68%,马小秋占股22%。从一家仅有三人的小微企业,到坐拥上万名员工、管理资产号称千亿的“帝国”,鼎益丰用了十余年时间完成了令人瞠目的膨胀。
鼎益丰的灵魂人物是隋广义。在鼎益丰的官方宣传中,隋广义1962年出生于吉林长春,1994年曾担任东北某市最年轻的副市长,集商、政、国学研究于一身,1997年弃官修行,历经多年创立了“禅易投资法”和“东方古典哲学价值投资理论体系”。他还自称是“北斗七星下凡”,出生时带着“一道闪电”。2015年后,隋广义一改西装革履的商界精英形象,以白色长须、仙风道骨的“师父”外形示人,将“玄学路线”全面转向资本市场-6。但据公开信息,隋广义实为吉林长春一个普通农家出身,中专毕业后干过矿区测量,早年曾因贩卖“生男孩秘方”被警方教育过,后来又跑到北京卖药皂、保健品,专挑老年人下手。
另一位核心人物马小秋,曾任鼎益丰集团总裁,早年做美发生意,与隋广义在1998年于火车上相识后成为生意伙伴。在鼎益丰内部,投资人称隋广义为“师父”,称马小秋为“师母”,投资人兼业务员则自称“鼎家人”。这种高度拟家族化的组织架构,为后续的“洗脑式”控制奠定了组织基础。
2015年上半年,隋广义入主港股中国投资基金公司(00612.HK),后改名为鼎益丰控股,自此开始打造港股上市公司的“鼎益丰系”。然而,这只看似风光的股票,业绩连年亏损,股价却从2017年5月的0.53港元一路飙升至数十倍涨幅,暴涨原因至今不明。2019年3月,香港证监会以“所披露各类文件中存在虚假、不完整或误导性资料”为由,对中国鼎益丰勒令停牌。2020年1月复牌后,股价跌至个位数,此后再难重现昔日辉煌。
二、鼎益丰做什么?——“禅易投资法”包装下的庞氏骗局
鼎益丰的核心业务模式,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以所谓“投资原始股股权、承诺高收益、高额回购”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鼎益丰发行的理财产品以投资期限划分,从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60个月、120个月到240个月不等,承诺收益从最低年化36%至最高1倍。业务员以“分红到手的钱远远超过银行贷款利息”为诱饵,动员投资者通过房产抵押、经营贷甚至套取信用卡来撬动资金入局。不少投资者为了获取高额提成,摇身变为兼职业务员,纷纷动员身边亲朋好友参与,将业务员打造成利益共同体,后者也被裹挟着为鼎益丰继续募资、拉拢更多入局者。中国证券报的调查指出,鼎益丰的核心募资方式是“以高提成佣金将投资者发展为公司业务员,再邀请更多人进入投资”,形成“业务员→投资者→亲友”的传销式扩散网络。
为逃避监管,鼎益丰让业务员以个人名义开设大量空壳公司,采用个人账户吸纳投资款和发放分红,并且不定期更换收付款账号,资金往来极为隐蔽。公司主体分散,旗下设有元丰、元汇、元鼎、元亨、嘉鼎、紫汇、紫华、奇轮、鼎新等多个部门,逐步扩展到北京、上海、浙江、河南等全国多个省市区。这些公司对外不直接以“鼎益丰”示人,而是以“传播中华传统文化”等名义组织各类集会活动,通过晨会、年会、投资人千人大会、网络直播等形式,公开宣传、贩卖隋广义的“禅易投资法”,以“玄学”方式实施精神影响。
鼎益丰拉人入局的方式极具特色。据投资者描述,业务员一开始不会直接提投资的事,而是先跟你讲茶道、佛教、儒释道等传统文化,经过一步一步了解和熟悉,到最后才会谈投资。鼎益丰位于深圳滨河时代广场的办公处常常人满为患,人们嘴里聊着饮茶、禅修等话题,神情亢奋,而这正是鼎益丰路演与吸引投资的主流方式之一。
从法律角度审视,鼎益丰的经营模式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其在深圳的经营主体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理财”“原始股转让”“养老投资”等为名销售理财产品,具备“非法性”特征;承诺保本付息、按期返利,具备“利诱性”特征;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具备“社会性”特征。这三个特征恰恰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三、监管预警的漫长拉锯——四次风险提示为何未能阻止崩塌
令人深思的是,鼎益丰的非法集资行为并非无人察觉。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班办公室先后四次发布《风险提示》,点名鼎益丰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多次警示约谈。
早在2019年,就有媒体报道中国鼎益丰在香港上市,业绩连年亏损,股价却如火箭般蹿升,暴涨原因不明。2019年3月,香港证监会正式对其勒令停牌并展开调查。
2023年2月,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班办公室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首次发布关于鼎益丰相关业务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其经营主体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消息发布后,中国投资基金股价遭遇连续数日大跌,盘中最大跌幅一度达到37.7%。
2023年11月,深圳处非办再次发文,点名鼎益丰关联主体包括“元丰”“元汇”“元亨”“万鼎”“天鼎”“嘉鼎”“华音”等分部,通过茶会、晚会、读书会、上市发布会等线上线下活动,以“禅意投资法”等吸引投资人认购“原始股权”或“期权”,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此时,相关投资活动已出现“返利延期”“合同到期未退款”“难以兑付”等情况。
2024年3月,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DDO数字期权”业务的风险提示,称以鼎益丰国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有关DDO数字期权业务活动,本质上为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行为,存在极高的交易风险。
2024年11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正式发布通报,明确指出“鼎益丰”及其关联公司发行虚假理财产品和“DDO数字期权”(属于“空气币”),从事非法活动,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隋广义、马小秋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等犯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案件为何构成犯罪?——罪名定性与法律分析
2026年1月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隋广义、马小秋等30人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职务侵占罪、偷越国(边)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唐吉强、朱云雷等50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提起公诉。合计80人被提起公诉,标志着这起千亿大案正式进入审判阶段。
那么,鼎益丰的行为为何构成犯罪?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笔者有必要从刑法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专业分析。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该罪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鼎益丰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而从事吸收资金活动,具备非法性;通过晨会、年会、网络直播等方式公开宣传,具备公开性;承诺年化36%至100%的高额回报,具备利诱性;向全国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具备社会性。四要件齐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不存在争议。
关于集资诈骗罪,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辩护工作的关键所在。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鼎益丰的运作本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制造赚钱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款。资金并未投入任何真实的、能够产生足以覆盖承诺收益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分红”和维持骗局运转。此外,鼎益丰在资金链断裂后发行“DDO空气币”企图继续圈钱,进一步强化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基础。目前,警方已查封89套房产、37台豪车,香港地区冻结63亿资产,这些资产规模与涉案1300亿元的资金体量严重不成比例,客观上印证了资金被大量挥霍和转移的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还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一较为少见的罪名。这意味着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发现了相关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为鼎益丰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为其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专业背书。这一罪名的出现,表明本案的追责范围不限于鼎益丰内部人员,还延伸至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外部机构。
五、鼎益丰案最典型的特征——“嫌疑人兼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困境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笔者深切感受到鼎益丰案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案件的一个最典型特征:许多被刑事羁押的嫌疑人,本身就是鼎益丰的受害人。
这些被羁押的嫌疑人,绝大多数并非隋广义、马小秋那样的顶层设计者和利益攫取者。他们最初也是被鼎益丰的“禅易投资法”和“北斗七星转世”人设所吸引的普通投资者。他们中,有人投入了毕生积蓄,有人抵押了唯一住房,有人通过经营贷、信用卡套现筹集资金投入鼎益丰。然而,当鼎益丰发现他们具有一定的人脉资源或社区影响力后,便以高额提成佣金为诱饵,将他们发展为业务员、团队长甚至分公司负责人。中国证券报的调查已经揭示,鼎益丰的核心募资模式正是“以高提成佣金将投资者发展为公司业务员,再邀请更多人进入投资”。
一个值得注意的辩护突破口在于:这些“嫌疑人兼受害人”在被发展成业务员时,往往自身已经深度陷入鼎益丰的骗局。他们在隋广义的“洗脑”和精神控制下,真诚地相信“禅易投资法”能带来财富,相信自己拉亲友入局是在“帮助”他们。换言之,他们实施拉人头行为时的主观认知状态,与纯粹的非法集资组织者存在本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正向集团公司化方向发展,不同层级的自然人如何划定入罪范围、如何实现个体责任的正态分布,已成为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50。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加入非法集资活动的时间节点、自身投资情况、是否具有金融从业背景以及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程度,这些因素对于区分主从犯、评估主观恶性具有决定性意义。
这些人的命运轨迹往往惊人地相似:他们被鼎益丰骗得倾家荡产,甚至妻离子散——投进去的钱拿不回来,房贷断供、家庭破裂。但与此同时,由于他们拉了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投资,在案发后,他们不仅失去了财产,还失去了社会关系。昔日亲友反目成仇,邻里侧目而视,他们成了名副其实的“过街老鼠”——既被鼎益丰坑害,又被身边人怨恨,还要面临刑事追诉。笔者接触的多名涉案人员,其自身投资损失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在被羁押之前早已是负债累累、家庭破碎。
这种“加害与被害同体”的现象,根源在于鼎益丰精心设计的传销式扩散机制。鼎益丰将业务员打造成“利益共同体”,让投资者在获得高额提成的同时,承担了为鼎益丰继续募资的功能-10。在这一机制下,受害者与加害者的界限被刻意模糊——今天你是投资者,明天你就可能成为业务员;今天你被拉入局,明天你就被要求拉别人入局。当整个链条崩塌时,处于链条中下层的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从法律评价的角度,这一特征应当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虽然这些“嫌疑人兼受害人”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鼎益丰扩大集资规模,但其加入非法集资活动较晚、自身也是被欺诈的对象、主观上对行为违法性认知不足,这些情节都应当在量刑中得到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能够及时退缴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公安机关在通报中也明确表态:“对主动退赃、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鼎益丰分公司负责人通过精准辩护,成功将3000余万元涉案金额的案件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轻判结果。该案的核心辩护策略在于:通过资金流向穿透审查,证明当事人并非犯意发起者或策划者,资金全部流向了总公司,当事人仅是“高级执行者”角色。这一辩护思路对于鼎益丰案中大量处于中间层级的“嫌疑人兼受害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受害者为何“不报案”?——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法律现象
鼎益丰案还有一个极为特殊且令人费解的现象:大量受害者不仅不愿报案,反而主动为鼎益丰和隋广义说话,甚至将正常报案的投资人视为“叛徒”-。这种看似反常的行为背后,有着复杂的心理和社会成因。
第一,利益捆绑导致的“共谋心理”。如前所述,鼎益丰将大量投资者转化为兼职业务员,使其既是受害者也是加害链条的一部分。这些投资者为了获取高额提成,动员了身边的亲朋好友参与投资。一旦报案,不仅意味着自己承认被骗,更意味着要面对被自己拉入局的亲友的指责。这种“拉人头”的模式,使得许多投资者在利益上与鼎益丰深度捆绑,形成了“报案就是自毁”的心理认知。
第二,组织化的反报案机制。据投资者反映,鼎益丰业务员明确告知所有维权者:“谁报警,就不给谁退钱,有钱都不退给你,如果愿意相信集团,就优先处理”-。鼎益丰还制定了所谓的“8条反报案纲领”,将正常报案的投资人定性为“叛徒”,在投资者群体中制造舆论压力和心理恐惧-43。对于尚未发生实际兑付困难的投资者,鼎益丰安排对集团信任度较高的第三方投资者一同劝说;对于已经发生兑付困难的投资者,鼎益丰会根据金额大小和维权态度坚定程度进行划分,通常态度较为摇摆且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会在维权后很快收到分红兑付,从而再度选择相信鼎益丰。这种精密的“分化瓦解”策略,有效地压制了报案意愿。
第三,“翻本梦”与沉没成本效应。在笔者接触的受害者中,不少人深陷“沉没成本”的心理陷阱。他们寄希望于鼎益丰能够“复活”,好让下家进来,以给自己“全身而退”的机会。有投资者在交流群中直言:“反正都这样了,是要将它活埋好呢,还是希望它复活好呢?只有复活了,才有可能拿回自己的钱。”这种心态本质上是一种赌博心理——投入越多,越不愿意承认失败,越倾向于继续“押注”。
第四,“洗脑”式精神控制。鼎益丰通过长期的文化灌输和玄学包装,对投资者实施了深度的精神影响。隋广义被塑造成“神明”般的存在,投资者在茶会、读书会、禅修活动中逐步被纳入一个封闭的信息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外界的质疑和监管的预警被解读为“考验”和“误解”,而隋广义的“禅易投资法”则被奉为真理。据报道,即使隋广义已被羁押,仍有信徒在看守所“红烧肉”的日常餐食中解读出“鸿运当头”的吉兆-43。这种精神控制的效果之深,以至于即使公安机关已经正式通报鼎益丰涉嫌犯罪,仍有大量投资者拒绝相信事实。
从法律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这一现象揭示了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受害者的“非理性”行为,恰恰是犯罪者精心设计的结果。鼎益丰通过利益捆绑、信息封闭、情感操控和组织化压制,系统性地消解了受害者的报案意愿。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也为追赃挽损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理解这一现象同样重要——在评估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区分组织者与参与者的责任界限时,受害者兼参与者的特殊身份,是辩护策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七、律师的量刑建议——对主犯从重定格处罚,对受害型嫌疑人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出以下专业建议。
第一,对隋广义、马小秋等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定格处罚。隋广义是整个骗局的犯意发起者、组织策划者和非法利益的主要支配者,其以“北斗七星下凡”的荒诞人设和“禅易投资法”的虚假概念,在长达十余年间编织了一个涉案超千亿的庞氏骗局,坑害了数以十万计的投资者。马小秋作为共同创始人,负责搭建组织架构、拓展业务网络,与隋广义共同完成了整个犯罪体系的构建。二人不仅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在资金链断裂后仍发行“DDO空气币”继续圈钱,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打击的重点放在关键少数,对于关键少数一定要从严从重,把应打击的重点全部纳入并准确定性,并给予从重处罚,不允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代替集资诈骗罪”。隋广义、马小秋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第二,对“嫌疑人兼受害人”型涉案人员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因被鼎益丰欺骗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在“洗脑”状态下被裹挟参与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中下层业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其刑事责任应当与主犯和核心骨干有本质区别。理由如下:其一,这些人本身是受害者,其加入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被动性和被诱骗性,主观恶性远低于主犯;其二,他们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处于从属、次要地位,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其三,很多人自身投资损失惨重,且面临亲友反目、社会关系破裂的“社会性死亡”后果,已经承受了巨大的惩罚;其四,他们中的多数人缺乏金融从业经历,对行为违法性认知不足,在退出违法所得后,不宜过度苛责。建议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其自身受害的事实、被洗脑裹挟的情节、退赃退赔的意愿和实际能力,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结语
鼎益丰案的暴露和追诉,是中国金融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从2011年成立到2026年80人被提起公诉,这家披着“玄学”外衣的公司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利用监管缝隙和社会公众对财富增值的渴望,编织了一个涉案超千亿的庞氏骗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的分层追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隋广义、马小秋等核心成员以集资诈骗罪等重罪追诉,对层级较低的分公司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对较轻的罪名追诉,这为同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框架。
本案最深刻的警示在于:鼎益丰案中“嫌疑人兼受害人”的大量存在,揭示了非法集资犯罪中“加害与被害同体”这一特殊现象的严重性。当犯罪者精心设计出一套让受害者变成加害者的机制时,法律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也应当审慎区分不同层级的责任,避免让已经被骗得倾家荡产的人再次承受过重的刑事制裁。这不仅是对个案公正的追求,更是对刑法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践行。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鼎益丰案再次警示:任何承诺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保本高收益”投资产品,都极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涉及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界分、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主从犯的责任划分、“被害人兼被告人”的量刑考量等一系列复杂的刑法理论和实务问题,值得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本文作者雷雨,系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4403202610751303,目前担任鼎益丰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一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