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纪检监察通报中的高频表述,制度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7年修订)。包括以下方面:
一、报告制度适用的对象
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层级干部;国企(含国有金融企业)相应层级领导人员。乡科级干部是否报告由省级党委确定。
二、应集中报告“家事”类8项: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情况、子女与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含在国境外从业及职务);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三、应集中报告“家产”类6项: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含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情况
四、需在事后30日内报告的事项
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变化,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去世/失踪/滞留国(境)外不归、本人或配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谈话询问并作出结论、因私设立使用境外社交媒体账号等。对拟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结婚、涉及境外机构授予荣誉聘任资助等情形,还要求事前或第一时间报告。
五、违纪认定-漏报与瞒报
漏报:无正当理由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不完整——情节较轻,一般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瞒报(隐瞒不报):故意不如实报告,如隐瞒房产、投资、配偶子女经商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六、与职务犯罪的关联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往往是发现问题的突破口:涉案干部巨额财产来历不明、配偶子女违规经商获利、隐匿转移赃款购置的房产等,常通过比对个人事项申报材料与实际财产状况暴露。因此“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可能是独立的违纪行为,也常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相伴出现,是“由风及腐、风腐同查”的重要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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