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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8月27日,程某入职内蒙古某公司,工种为油库泵工,月平均工资为7294.72元。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管理制度汇编》等文件。其中《公司通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私拿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的,给予辞退处分,并考核2000元。
随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文章并附制度图片,在工作地点张贴《油库区装车操作流程》,载明“严禁装车对司机进行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一律按厂规厂纪严肃处理”,并多次组织包括程某在内的员工进行微信考核测试。
2025年7月7日,公司针对焦油装车环节存在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存在油库泵工违规收取小费的情况。
2025年7月19日,程某出具情况说明,签字捺印确认其违规收取焦油车司机小费60元的事实。
2025年7月25日,公司向工会委员会提交《关于辞退员工处理的通知》,同日工会委员会予以书面回复。随后,公司作出调查处理报告及处罚通报并进行公示。2025年7月26日,公司向程某送达《关于辞退员工的处理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5年8月28日,程某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辞退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934元等。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程某不服该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程某在工作期间收取司机60元小费,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员工违规收取管理服务对象小费属于廉洁违纪问题,金额大小不影响行为性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公司提供的程某书写的情况说明,结合法庭调查,能够证明程某在2025年违规收取司机小费60元的事实。
其次,程某作为油库泵工,焦油车司机属于程某的工作管理或服务对象,程某在工作过程中向焦油车司机收取小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并非普通的人际往来馈赠,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从管理或服务对象处收取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廉洁纪律问题,应当为“零容忍”事项,金额大小不阻却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故程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私拿回扣、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规定的行为。
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生效的关键在于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并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公司于2024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厂区内张贴等渠道进行了公示。
所以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了公示,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
综上,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程某关于确认辞退违法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934元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涉案小费金额仅60元且制度未有效送达工会程序走过场
程某提起上诉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未依法公示且名称不明确;将收取60元小费拔高定性为严重违纪甚至贪污受贿,采取辞退方式过于苛刻;公司向工会请示、工会回复与作出通报在同一天完成,工会监督流于形式,剥夺了劳动者申辩权,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175934元。
二审判决:职务廉洁属于红线底线,收受服务对象财物不以数额较小改变违纪性质,公司辞退合规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公司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制定,线上公示、厂区张贴告知,且程某参与微信考核测试,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作为用工管理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程某自认利用其职务便利向服务对象收取小费,该行为属于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违纪情形,行为性质不因金额大小而改变。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征询工会意见、履行公示送达程序,解除程序合法。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9月3日
案号:(2026)内03民终767号
【实务要点】
一、岗位廉洁要求属劳动者基本职业操守,违规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定性不因涉案金额微小而免除责任。
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劳动者利用岗位职权或工作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或收受小费、好处费,有违基本的职业道德与忠实勤勉义务。此类行为直接破坏了用人单位的业务秩序与商业声誉,属于廉洁合规审查中的红线行为。司法裁判在衡量该类违纪行为时,重点考量行为本身的性质与岗位职责关联度,金额大小通常不影响其属于严重违纪的本质认定。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及公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与第三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作为解除依据,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与向劳动者公示三项法定要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官方平台发文、厂区重点区域张贴操作规程、组织全员线上答题考核等方式留痕,可有效证明劳动者已知晓并应当遵守相关廉洁纪律,从而为后续单方解除奠定制度效力基础。
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向工会发送解除处理通知,工会于同日研究并出具同意回复意见,程序流转高效并不等同于程序违法。最高法甚至规定起诉前补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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