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分水岭不在量刑档,而在涉案财物的状态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长沙)
![]()
摘要 本文讨论一个在实务中被反复问到的问题:涉案金额上百万的诈骗案件,被害方的资金能追回多少。需要先澄清的是一种常见误解,追回比例与量刑档次之间没有对应关系。决定资金去向的,是涉案财物在案发后所处的状态,以及被害方在各个程序节点上是否完成了对应的动作。本文按处置时点、资金形态、程序节点三个维度梳理现行规则,供办案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在长沙办理的涉大额资金诈骗案件中,卷宗里最厚的一册通常不是讯问笔录,而是银行流水。资金从被害单位账户转出后,往往在一两天内被拆分成多笔,经过多层账户,最终散落在几十个户名之下。资金形态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后续能用哪一套规则去处置。
与之并行的是刑罚层面。普通诈骗的数额起点由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确定,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据是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电信网络诈骗不适用地方标准,三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三档全国统一,见两高一部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数额决定的是刑期,与退赔比例没有对应关系。把这两条线分开,是讨论追赃挽损的前提。
二、规则梳理:处置的三个时点
涉案财物的处置在法律上分三段,启动时点、实施主体与依据条文各不相同。
第一段是控制。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机制。该机制建立在此前基础之上: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16年确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公安机关发出止付指令,银行核对账户名、账号、金额、交易时间一致后立即止付,止付期限48小时,最多可以采取两次。这一段的制度价值在于无须等待侦查终结或者判决生效。
![]()
▲ 处置的三个时点:控制、返还、裁判与执行
第二段是返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两高一部2016年意见进一步明确,涉案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无法查清的,只能待判决生效后按比例返还,已受领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该规则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账户内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用于诈骗、被告人又说不清款项合法来源的,按刑法第六十四条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第三段是裁判与执行。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要求判决书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名称、数量;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未足额退赔的,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四百四十五条补充后续处理:确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的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公告满一年仍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三、实务观察:三类资金形态与处置结果
从已办案件与公开裁判文书归纳,资金追回受阻的情形集中于三类。
![]()
▲ 三类资金形态与对应的处置结果
一类是资金已流转至境外。跨境追缴须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环节多、周期长,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此情形下报案时点的意义主要在于阻止后续资金继续出境。
二类是资金转至第三人且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两高一部2016年意见列举四种应当追缴的情形:第三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取得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四种情形之外,依法不予追缴。该规则对被害方的提示是,资金若已用于抵账、清偿或者购置资产,越早固定资金流向,越可能落入上述四种情形。
三类是被告人名下确无可执行财产。法律上可获得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财产层面仍然是零。此情形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将来发现财产再行恢复。
此外还有一类路径风险值得单列,就是把希望寄托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将该态度延伸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现行规则而言,财产追回的主渠道是刑事程序中的追缴、退赔与执行。
四、程序节点:被害方可为的事项
被害方的权利分布在不同的程序节点上,各节点对应的动作与依据见下表。需要强调的是,权属清楚的资金能否被及时返还,往往取决于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
▲ 被害方在四个程序节点的可为事项
退赔与量刑的关联同样值得关注。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60%以下;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这意味着退赔的意愿、数额与时点均进入量刑评价,对被害方而言是相对可控的受偿路径。同时须说明,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对从宽幅度的把握较普通诈骗更为严格。
五、小结
上述规则可归纳为两句:资金能否追回,取决于案发后的时间响应与资金的当前形态;资金能否落到账面,取决于被执行人名下是否存有可执行财产。二者与量刑档次均无对应关系。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文中情形系类案归纳,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
#刑事辩护 #长沙刑事律师 #真泽刑辩 #曾杰律师 #大额诈骗 #追赃挽损 #诈骗罪 #涉案财物处置 #企业刑事风险 #法治观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