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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发布了《于增尊,郭昊轩 | 论高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范的法治化——基于40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文本的分析》。文章选取教育部公布的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中的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作为考察对象。经过网络检索后,共获得40所高校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文件(中央民族大学和国防科技大学的相关文件未能检索到),并作为最终的研究样本。
文章提到,高校关于教学事故情形的设置尚存在随意、粗疏、失当等突出问题。
01
教学事故,高校教师闻之色变
教学事故的发生在高校中并不鲜见,但却能时刻让大学老师闻之色变。只因一旦被判定为教学事故,对教师的绩效、评优、职称评定、教学工作考核等都有极大的影响。
从教学事故的等级划分来看,各高校虽然在名称和具体标准上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大致按照情节和后果轻重,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一般、严重、重大等不同等级,部分高校还会在此基础上设置更轻一级的“教学差错”或“教学失误”。而一旦进入严重乃至重大教学事故层级,对教师产生的影响也会明显加大。
麦可思研究发现,高校教学事故的通报时有发布。如南京某大学通报,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处理监考迟到教学失误1起、试卷丢失教学失误1起。此外还处理了教师擅自离开教学岗位2起,其中严重教学事故1起,一般教学事故1起。
山东某高校教务处去年6月发布了关于某教师严重教学事故的通报。据悉,该教师因交通原因未能按时到校,但未提前履行请假报备或调课手续。直至8:37,该教师仍未到岗,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最终,该教师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由本人写出检查,同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与此同时,一些高校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处理后,也曾在网络上引发讨论。有观点认为,简单的迟到就被认定重大教学事故是否处理过重。
02
研究:目前各高校制定的教学事故规则体系过于繁密
正因教学事故可能与教师切身利益产生关联,其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处理程序是否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文首提到的研究发现,针对试题与往年试题的重复率问题,浙江某“双一流”将重复率超过30%、45%、60%的分别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教学事故,江苏某“双一流”则仅将试题相同率超过10%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这种阈值设置、等级认定的差异,恐怕很难用办学特色等原因来解释,而更多地反映出制度设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另外,关于上课迟到问题,公布了教学事故情形的38所高校(华中科技大学和云南大学除外)均将其认定为教学事故,29所高校以5分钟、10分钟、15分钟等具体的时间作为认定教学事故等级的标准,但超过七成的高校(21所)在初级教学事故层面没有设置时间下限,如河南某高校将“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如果严格按照条文来解释,迟到1秒钟也构成教学事故,这既有不近人情之嫌,也与迟到10分钟的严重性不可等量齐观,将其置于同一等级之内有违比例原则。
再者,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规范程度存在欠缺。研究显示,38所高校中,3所高校没有就实践教学环节作出规定;各高校对实践教学包含的环节也存在不同认识,只有17所高校规定的教学事故情形全面覆盖了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个环节;关于实践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形,不同高校的规定包括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存在过错并造成不良后果、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后果、违反实习单位保密规定等多种情形,但彼此之间差异极大。
研究还提到,更加需要反思的是,目前各高校制定的教学事故规则体系过于繁密,动辄数十项的教学事故情形构成了一张覆盖教学全流程的“规则网络”,可谓处处是“红线”。教师在规训中变得诚惶诚恐,日益矮化为一个无所适从的技术雇工,教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抑制。
教学事故制度并非不需要,而是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划定事故边界。面对当前教学事故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
03
教学事故认定,如何完善?
多所高校表示,严格执行教学事故制度,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相关举措的实施,是为了限制教职员工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从而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有效运行,提升教学质量。
但《依法治校视野下高校教学事故的认定问题与破解》一文中提到,虽然大部分高校已制定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相关办法,但广泛存在着认识不同、标准不一、法律依据不足、程序并不完善等难题,长期困扰着教学事故的处置实践。同时,该文也提出了高校教学事故认定完善建议,其中的部分内容或许可以给高校一定参考。
明确教学事故认定范围。高校教学事故认定的适用主体和时空范围应当以是否会对教学质量造成实质影响为原则,在办法中予以明确。首先,教师当然为教学事故行为认定的适用主体。其他教职工是否应当同时成为教学事故的适用主体,各高校可以根据具体教学秩序管理的权责划分具体划定,并在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中明确。其次,教学事故发生的时空范围也应当以教学质量的实际影响为原则。因此,教学事故的边界不局限于课堂教学,还应当包括课后教学答疑、考试命题、论文辅导等环节。但同时,教学质量的实际影响范围不应无限扩大,应当限于学校所规定的教学环节。教师包括教职工的生活、社交、科研等其他时空范围内的行为则不应当属于教学事故范围之内,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和其他师德师风范围的约束。
充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对言行失范者加强教育或惩处,但不能因为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而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特别是在教学事故调查和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教师的申辩、听证、申诉等救济权利。在具体教学事故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教学事故行为坚持依法处置;对其他教学事故行为坚持依约处置,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同时,对不同的教学事故行为的处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据不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置。
完善认定办法制定程序。高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的民主与公示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步骤:(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二)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见;(三)与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终办法;(四)向全体教职工公示或告知。从而,充分保证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公示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教职工认可、法律程序完备的能够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法。
结语
教学事故的处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也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高校既要通过制度明确教学红线,也要避免规则过密、认定失当,让教师因担心“踩线”而束手束脚。只有让事故认定更有依据、处理更有尺度、程序更有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规范和警示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于增尊,郭昊轩.论高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范的法治化——基于40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文本的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26,24(03):67-74.
[2]谢婷. 依法治校视野下高校教学事故的认定问题与破解[J].教育发展研究,2023,(9):78-84.
[3]各高校网站、麦可思研究等.
- END -
来源:麦可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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