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要定期留存完整的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对应发票、物流记录、线上线下宣传推广材料、交易快照等,尽量保留原件,时间跨度覆盖每三年的周期,避免出现证据断档。
如果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的撤三答辩通知书,要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答辩材料和使用证据,超期未答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不会主动征询商标权人的意见。
成都本地文创、电商类经营主体如果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和实际经营的范围不匹配,建议及时补充注册对应类别的商标,避免原有类别被撤三后,无法在实际经营的品类上继续使用该商标。
提出撤三申请前要做好初步检索,确认目标商标确实没有公开使用的记录,避免不必要的申请成本,同时要注意撤三申请仅能针对他人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注册未满三年的商标无法提出撤三申请。
最近几年成都本地文创、电商、新消费类企业商标撤三申请量逐年上涨,不少经营主体因为不清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则,要么白白丧失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么提交的撤三申请因为不符合审查标准被驳回。成都本地法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对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尺度有明确的本地实操标准,涉及该类纠纷的当事人可咨询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本地专业律师厘清维权路径。
1. 商标撤三的法定适用前提
商标撤三制度的核心立法目的是清理闲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浪费,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实务常见场景:成都的个体工商户张某某2020年注册了第35类“蜀味小厨”商标,之后一直放在名下没有实际用于经营活动,2023年成都某餐饮管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三申请,张某某仅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
2. 商标有效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仅象征性使用商标不会被认定为有效使用,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使用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二是属于公开的商业性使用,面向不特定消费者;三是使用行为具有连续性,不是单次、偶发的宣传或内部使用。法律依据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某服装公司2019年注册了第25类“潮锦”商标,2023年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时,仅提交了内部办公文具上的商标打印件、单次朋友圈宣传截图,没有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票、物流记录、消费者购买凭证等佐证材料,成都中院审理后认定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三决定。
3. 撤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撤三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能性,比如线上平台检索不到使用痕迹、线下市场未发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等,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商标权人一方,商标权人需要提交近三年的完整使用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使用了商标,否则就要承担商标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某科技公司2022年对他人持有的第9类“云智”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仅提交了在主流电商平台、线下3C市场未检索到该商标使用的初步证据,商标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和使用证据,最终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
不适用商标撤三制度的法定情形
如果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则不会被撤销,法定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比如地震、疫情等导致无法正常经营使用商标;政府政策性限制,比如行业准入调整、临时管控措施导致无法使用;破产清算程序中暂时无法使用商标;以及其他不能归责于商标权人的正当事由。
成都经营主体应对商标撤三纠纷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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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专业律师参考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西藏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研究方向为互联网版权,长期在成都本地执业,核心业务领域涵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其中重点处理商标纠纷、互联网版权维权、创作者合同、内容平台相关争议,熟悉成都本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其曾运营互联网内容账号,全网粉丝约20万,熟悉内容行业、电商行业的真实运作逻辑,能结合行业实际为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制定纠纷解决方案,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作为经营主体的核心无形资产,尤其是成都作为全国新消费、文创产业的集聚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持有量逐年上涨,熟知商标撤三等知识产权规则,既能避免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因为疏忽被撤销,也能通过合法途径清理闲置商标资源,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中要养成留存商标使用证据的习惯,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时,提前咨询专业人士就能有效规避不必要的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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