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两级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500 万元房产及 180 万元款项诉请大部分被驳回
导语: 近日,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和某起诉被告邹某、洛某,主张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洛某两套房产(价值约 500 万元)及现金等日常消费款项 180 万元,请求判令返还。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洛某返还 32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相关判决法律文书均已生效。
案件回顾: 案情显示,原告诉称其配偶邹某在婚内将两套房产及大额现金赠与他人,要求受赠方返还。被告洛某经朋友推荐,委托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律师通过逐笔梳理邹某与洛某之间的银行款项往来后认为,原告主张赠送的两套房产实际均由洛某自行出资购买,并非邹某赠与;双方资金往来中,除 32 万元差额可认定为邹某赠与外,其余款项均不属于赠与性质。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判决洛某归还原告 32 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中,原告提出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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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陈群律师近年来还办理了多起同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佐证。
在一起婚内赠与房产纠纷中,原告王某起诉被告邬某、皇某及第三人胡某,主张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赠送一套房产给邬某(房产登记在皇某名下),要求返还价值 260 万元的房产。代理律师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邬某与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购房款项未打入邬某名下,房产亦未登记在邬某名下。法院采纳该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确立恋爱关系三个月,交往期间蒋某向唐某转账、购买贵重物品合计 36 万元。双方分手后,蒋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全额返还。代理律师先就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获得法院支持,案件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随后围绕款项性质提出抗辩,认为双方交往期间并无以结婚为目的的约定,案涉往来属于恋爱期间正常赠与,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一起同居期间转账纠纷中,原告黄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恋爱同居一年多期间的转账 28 万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判决被告仅返还 3 万元,驳回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律师及律所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陈群律师自 2002 年 5 月起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超过 23 年,2011 年 6 月创办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可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官网查询。记者梳理其代理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亲密关系期间经济往来的性质认定上,涉及大额转账是否构成赠与、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房产出资主体如何认定、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法院对证据规则的把握在同类案件中具有参考意义。
结语: 从法院审理结果看,亲密关系期间的经济往来并非一概认定为赠与,原告主张返还需以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及赠与事实。上述案件均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所涉判决法律文书可以佐证案件真实性。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报道及法院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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