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向政府及相关领导反映家人承包的水塘垮塌问题,要求恢复,与相关厂方签订息诉息访协议拿到钱后,湖南的张某坤被判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其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历经重审一审、二审,张某坤终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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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坤生于1964年,湖南浏阳人,后迁至长沙居住。
2018年,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回头看”期间,4次收到关于浏阳市永和镇永孚村朝阳猪场及新联碎石厂的信访举报,内容涉及朝阳猪场修路建房破坏大坡山、埋猪粪填平池塘污染环境,以及新联碎石厂采石造成山体开裂、土地受损、碎石扬尘、噪声污染等问题。
该信访件被交由永和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后经了解,可能系张某坤举报。该镇副镇长喻某建议企业自行与张某坤核实。新联碎石厂罗某智到长沙找张某坤,张某坤报警。
此后,张某坤多次向政府及相关领导反映其兄张某华承包的水塘垮塌问题,要求恢复。
在永和镇政府协调下,2019年3月25日,新联碎石厂与张某坤及其兄张某华签订协议书和息诉息访协议,约定张某坤不得以多种理由上访或妨害新联碎石厂生产经营,新联碎石厂一次性支付7万元,并每月支付张某华1000元直至停产。
协议签订后,新联碎石厂依约支付款项。张某坤分得3.5万元。2021年4月左右,新联碎石厂停止对张某华每月1000元的支付。
当年10月,57岁的张某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立案。
另查明,张某坤所称的涉案水塘不在新联碎石厂租用范围内。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坤在缺乏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名为投诉、举报,实为致被害人陷入担心因其投诉、举报而使企业受到损失恐惧的要挟行为,借行使权利之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获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事实,虽对其行为性质予以辩解,仍可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判三缓三。
张某坤及辩护人认为,其是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没有直接向新联碎石厂以信访举报为条件进行“威胁、要挟”,其信访是行使正当权利,不存在闹访、缠访等非法信访行为。且新联碎石厂获取张某坤信访信息的来源是政府工作人员,并非张某坤主动告知,不存在张某坤以信访举报为条件向新联碎石厂提出索赔等。
该案重审二审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且举报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正当行使信访举报权不具有违法性。
长沙中院称,根据在案证据,张某坤的信访投诉事项具有多样性,包括其兄张某华水塘垮塌复垦、朝阳猪场占山林复垦、林权证确权等问题。其中,张某坤所称垮塌区域经调查,并非其兄张某华承包的水塘所在地,且其兄承包地也并不在新联碎石厂范围内。张某坤对其兄承包地附近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并未超出法律允许范围。
但新联碎石厂确实存在厂内道路未硬化,边坡部分裸露、扬尘不彻底等环境问题,并被责令停产、整改,该厂整改系自身违法所致,并非张某坤举报造成。
此外,虽有多名证人称张某坤恶意缠访,但证言多为评论性证言,缺乏客观证据;本案缺少张某坤的恶意举报材料、相关部门针对张某坤的信访内容给予答复的材料,以及公安机关针对张某坤的非法信访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某坤存在非法信访行为。
最终,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张某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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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张某坤辩护的是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刘彦成律师。什么样的举报属于公民合法权利,什么样的举报维权会滑向敲诈勒索?“法度law”对话了刘彦成律师。
“法度law”:你是什么时候、怎么接触到这个案子的?
刘彦成律师:2023年7月份,我在山东菏泽辩护的一起因信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过一审开庭,“法度law”最初报道、多家媒体跟进报道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2023年9月4日,张某坤案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日张某坤走出看守所。
她走出看守所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找律师为其二审做无罪辩护。她从网上看到我辩护的案子取得无罪结果后,在2023年9月底与我取得了联系。
“法度law”:当时对该案的第一判断是什么?为何决定给当事人辩护?
刘彦成律师:张某坤联系上我后,我先看了一审判决书,发现被害人和张某坤是在多名政府工作人员主持下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还盖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被害人向张某坤支付钱财完全是在履行协议内容。
另外,我注意到张某坤始终不认罪认罚。按照指控的犯罪数额,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一审法院却判处缓刑,这显然是“疑罪从轻”的结果。
张某坤还告诉我,她一审提交的对她有利的证据(录音、视频等),在一审判决书里没有显示。通过和张某坤接触,她思路清晰,无罪的信心很足,对辩护律师也很尊敬,于是我便决定接受委托。
“法度law”:拿到无罪判决后,当事人是什么反应?
刘彦成律师:拿到无罪判决书时,张某坤很激动也很高兴。二审法官还对她说:“这是生效判决,你无罪了,以后要好好生活。”
“法度law”: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件,持续举报投诉被视作要挟手段。结合本案,到底什么样的举报维权会滑向敲诈勒索,什么样的举报属于公民合法权利?
刘彦成律师:行为人举报投诉等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法度law”:从辩护实践来看,信访类敲诈勒索案件想要获得无罪改判,难点主要在哪些地方?
刘彦成律师:基层办案机关面对“信访,尤其是进京访/越级访+给钱息访”的组合,容易先入为主套用“持续信访=施压=要挟”的简化公式,从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信访类敲诈勒索想要改判无罪的现实难点。
“法度law”:该案的成功对你来说,有哪些意义?
刘彦成律师:本案在界定公民信访权利与刑事犯罪边界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明确了公民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求的行为性质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通过本案的裁判结果,确立了"正当信访行为不等于施压要挟"的司法认定原则。
其次,本案展现了上级司法机关在案件定性上的自我纠错过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认识的深化和司法理念的进步。这种勇于纠错的精神值得肯定。
本案的成功对我个人也意义非凡。此前我已有四起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但均为一审无罪;本案实现了二审改判无罪,填补了我这一类型案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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