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走到离婚,能不能向孩子的亲生父母索要这些年的抚养补偿?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杨某与李某均为再婚,二人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2年正式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共同子女。杨某在上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由杨某负责抚养。再婚后,杨某将儿子户口迁入李某名下,孩子也变更姓氏随李某生活,自此,孩子跟随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读书成长,直至成年。
婚姻初期,二人相处和睦,家庭生活安稳。可经年累月的日常琐事、生活经济压力,再加上继子女相处的各类矛盾持续堆积,让夫妻间的感情彻底破裂。
2025年4月,杨某首次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家庭现状,为维护婚姻稳定,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但此次判决并未挽回二人的婚姻,双方关系彻底恶化,开始长期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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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杨某再次起诉离婚,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了额外诉求:自己十余年来尽心尽力抚养继子,承担了孩子所有的生活、教育开支,付出了大量时间、金钱与精力,要求杨某补偿自己多年的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长期分居、毫无沟通,夫妻感情已然完全破裂,调解无效,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而针对李某的抚养费补偿诉求,法院最终予以全部驳回。
对此,法官作出详细释法:李某长期与继子共同生活,全程履行了对继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然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属于法定的家庭义务。
这份抚养义务,既算不上无偿赠与,也不等同于帮忙垫付的欠款,法律上并不支持离婚之后再回头追偿补偿。所以继父母不能以曾经抚养继子女为由,在离婚的时候向亲生一方索要抚养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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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案件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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