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路上遇车祸,工伤认定迟迟无法启动
为医药费奔走的家属请求用工方和第三方——
今年3月的一场车祸,让西安高新区第五十七幼儿园保育员寇女士一家陷入困境。车祸后,工伤认定迟迟无法启动。家属因经济窘迫,希望涉事园方与第三方公司暂时搁置纠纷、给予临时补助。对此诉求,园方含糊其词,第三方公司则直接回绝。如今,寇女士23岁的儿子小王仍在为母亲的医药费到处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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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班途中遇车祸
头部受伤严重
据小王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2026年3月17日9时多,完成早上保育工作的寇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幼儿园回家休息。
“这是园方允许的,负责卫生、打饭的保育员可在早上忙完后在9点到11点间离园休息。”寇女士的爱人说。
据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在寇女士通勤必经的西安西三环与科技二路辅路十字路口。她骑行电动车斜插斑马线,途中又多次变道。因对向车道信号灯为红灯,她误判人行道信号灯为绿灯,骑行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倒。交管部门认定寇女士与肇事机动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时寇女士没戴头盔,头部严重受伤,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伤、多发颅骨骨折、右颞顶部头皮裂伤、右锁骨远端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侧额顶颞部新增硬膜外血肿。
“先后进行了左、右脑开颅手术、1次锁骨手术。”小王说,截至目前,治疗总花费接近17万元。“因属于交通事故,我们先申请了3万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小王说,“剩下近14万元全部都是自费,给家里造成了极大压力。”
经济情况本就一般的家庭,被这场事故拖入困境。“我爸有心脏病,原本还能跑网约车,我妈出事后,为了照料病人,他不敢再出车;我以前也在企业做客服,我妈出事后,也丢了工作;妹妹还在念书,妈妈后续的康复治疗还要持续花钱。”
合同被收走
入职后才知是第三方发工资
这起事故为何迟迟无法认定为工伤呢?
据小王说:“车祸后,我妈才知道幼儿园和金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去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合作协议也在2026年2月28日到期。”
也就是说,寇女士在没有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在幼儿园工作了16天,在第17天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更让小王难以接受的是,“不管是合同还是补充协议,我母亲手里都没有,更没有任何人在合同到期时提醒她续签。”
9月14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寇女士。“我现在说着说着脑子就乱了。以前我性格活泼、爱蹦爱跳,现在我啥都干不了。”寇女士说着流了泪,儿子赶紧在一旁安抚。
寇女士记得,保育员的岗位是儿子在网络平台搜索的招聘信息,面试由幼儿园工作人员负责,自己是在入职1个月打听工资发放问题时,才知道岗位的性质以及由第三方公司发工资的事实。
“要早知道是这样,我绝不会来应聘。”寇女士还提到,“2025年8月下旬面试,约一周后入职。2025年9月16日,我还签了一份合同,以乙方名义签字,但甲方是谁我没留意,或者甲方就是空白,合同一签完就被园方工作人员收走了。”
园方:理解难处
但一切以法院判决为主
事发后,家属申请劳动仲裁。2026年8月18日,仲裁结果出炉,确认寇女士与金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后者向寇女士支付2026年2月工资3500元,3月1日到17日工资1931.03元。
但金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已起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阶段。
“我家里现在太困难了,希望园方和劳务派遣公司能抛开责任纠纷,先帮我们渡过眼下难关。”9月14日上午,小王在幼儿园门口向园方工作人员深鞠一躬。“感谢出事后园方第一时间组织园内老师募捐,筹到了7000多元,帮我们缓解了燃眉之急。”小王说,“另一方面,也希望园方能兑现此前‘有困难尽量帮扶’的承诺,再次给予临时帮扶。”
园方工作人员称,理解小王的难处,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一切以法院判决为主,园方会尽快向上级部门反馈家属诉求。
第三方:和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
建议联系园方
随后,记者致电金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寇女士是幼儿园的一位临聘教师,招聘、岗位安排、工资管理都由园方安排,公司只是代发工资。事故发生时,我们和园方的合同已终止,因此,我们和寇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至于小王提出的希望物业公司和园方能联手提供临时补助,该负责人回复:“一切以法院判决为主。咱们按合同说事,我们和寇女士没有劳务关系,我们也没有办法。”
“我们和她没有任何关系,学校把钱给我们,我们只是代发工资……我的意思,你们最好去联系学校。”该负责人再次回复。
>>律师说法
该案暴露出2类典型用工隐患
针对家属希望园方、物业公司提供临时补助以渡过难关的诉求,陕西硕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涛律师表示,临时补助不属于法律强制给付义务。在尚未出具生效司法裁判的情况下,园方和物业公司没有法定的先行垫付医疗费的责任,但两方可以基于情理自愿给予帮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交警部门认定寇女士与肇事机动车负同等责任,从事故责任上满足工伤认定条件,但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冯涛说,“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发生时,幼儿园与金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已经到期,寇女士却仍正常在岗工作。劳动仲裁已裁决寇女士与金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物业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劳动关系,直接决定工伤认定程序能否推进。倘若法院不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家属还需要重新厘清真正的用工主体,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冯涛指提到,该案暴露出2类典型用工隐患:
一是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全部被单位收回,个人手中无留存,该行为侵害劳动者知情权,遇到此类情形,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二是面试、岗位安排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工资薪酬却由第三方公司发放,用工管理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相互分离。一旦劳动者发生人身损害,很容易出现各方互相甩锅、推诿责任的局面。
“入职务必拿到自己的劳动合同,分清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若用工、发薪主体不一致,注意留存招聘、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以备维权。”冯涛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付启梦 漫画/张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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