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第二天就受工伤
公司两个月后才办理参保
这样的“补救”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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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初,孔某入职A公司,次日便受工伤,在医院接受治疗至6月底。经鉴定,孔某为十级伤残。2023年6月初,人社部门对孔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随后孔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应当向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故仲裁不予处理。孔某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辩称,孔某入职时已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孔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应当向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不应由公司承担。后经法院调查取证,A公司实际于2023年4月才为孔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认为孔某属于伤后参保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院审理
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晰,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在工伤后才为孔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导致孔某在受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孔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约9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保的是“万一”,而不是“事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未及时参保将导致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包括本应由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
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空间。“事后补办”在法律上不产生免除赔偿责任的效果。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的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社保登记。对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注意留存劳动关系、事故经过、诊疗记录等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基金待遇的,相应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可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来源: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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