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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仅供配合叙述
这是网友提出的问题。
一听到“给钱私了”,可能大家浮想到的就是类似这样的情形。
某个有钱人,打了某个穷人一顿,穷人被打得半死不活,伤情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穷人报警,富人怕坐牢,于是给了穷人一笔无法拒绝的巨款,要求了结此事。
对于上面这种情形,法律是不是禁止呢?
禁止的法律效果,一般理解为行为因违反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那如果穷人接受了那笔钱是否有效呢?假如无效了,那富人反悔就可以起诉要求穷人返还。
我想富有正义感的老百姓都觉得这样不行,应该不返还。
事实上,向被害人给钱的动机、性质很复杂,可以理解为希望了解此事、过往不究,也可以理解为表达歉意、安抚被害人,精神赔偿等等。法律上确实并不禁止这类“给钱”行为,通常是有效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其家属通常寻求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款项,以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从而在量刑上争取从轻处罚。但是,“给钱”是“给钱”,“私了”是“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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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钱的行为有效,不等于法律上认可“私了”的效果。
也就是说穷人即使不追究富人的刑事责任,警方也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继续侦办案件,依法追究富人的刑事责任(有可能从轻)。
因为刑事案件已经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涉及到公共法律秩序,涉及到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律的权威等。所以,刑事案件的起诉,法律上叫“公诉”,可以理解为代表公共提起的诉讼,不仅是代表被害人。
假如上述情形允许私了,事实上就会导致有钱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穷人更容易受富人欺凌,效果可想而知。
如果涉及的是单纯的民事纠纷,例如一般的合同纠纷,家庭纠纷或民事侵权,属于私法领域的问题,民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达成私了的意思自治,即允许“给钱”并“私了”,那就确实是不禁止“给钱私了”
从程序上来讲,当事人如果因为纠纷打官司到法院了,自己私了相当于纠纷已解决,不用再浪费司法资源,许多法院都是乐见其成的。
不过,民事案件的“私了”,同样要考虑其中的公共因素,私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或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不允许“私了”。
例如债务人欠钱被起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房产,同意以房抵债,直接抵偿债权人的债权,了结纠纷。这种就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例如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如果抵债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那很可能就存在双方串通损害第三方债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这种协议方式达成私了。必须走法定的拍卖程序,除非有后续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民事纠纷中诸如此类不允许私了的情形,散见于各个特殊法律规定中。
最后总结,法律上能不能“给钱私了”,不是一概而论的事情,通常需要在当事人之外,考虑其他第三方或公共利益,如果涉及,法律会可能做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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