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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征求意见:搭乘地铁、公交外放手机声音,劝阻无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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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法规案拟于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9月1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微公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工业噪声、夜间连续施工噪声、机动车炸街扰民、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活动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等多种噪声源作出管控要求,并明确法律责任。

坐地铁公交使用手机、平板电脑不得外放声音 劝阻无效可报警

搭乘地铁、公交时,有的乘客喜欢将手机外放声音,不仅影响其他乘客上下站听取报站声,而且影响他人安宁。对此,《征求意见稿》作出管控规定,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该规定,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公共场所噪音,《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该规定,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让广场舞不再扰民,《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响设备、朝向、音量大小等规定,使用耳麦、定向声技术等方式,避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使用音响等外放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违反该规定,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州日报|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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