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25) 京 73 行初 15764 号 二审案号:(2026) 京行终 3236 号 案件类型: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北京高院二审改判,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领域极具参考价值的标杆判例。本案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别划分,确立服务场景、消费群体重合度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重要判断要素。一、案件完整案情复盘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第 7859829 号 “贝壳”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6 类不动产代理等房产经纪服务。经过多年大规模线上线下运营推广,“贝壳” 房产中介门店广泛布局全国各大社区,品牌拥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案外人贝壳生活公司 2022‑09‑01 申请第 66969201 号 “鑫贝壳”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7 类洗烫衣服、干洗、洗衣店服务等社区生活服务。
2024‑02‑22,德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主张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贝壳” 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状态;诉争商标 “鑫贝壳” 完整复制摹仿驰名商标 “贝壳”,应当予以无效。
国知局作出裁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不动产代理与干洗洗衣服务,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差异较大,维持诉争 “鑫贝壳” 商标有效。
德佑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一审,一审法院驳回德佑公司诉讼请求。
德佑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补充提交经营规模、广告投放、市场荣誉等完整证据链。 二审法院改判:认定第 7859829 号 “贝壳” 商标,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虽然不动产代理(36 类)与干洗洗衣店(37 类)在商标区分表分属完全不同类别,但两类服务线下均扎根社区,消费群体高度重合;诉争商标 “鑫贝壳” 完整包含 “贝壳” 核心文字,极易引发相关公众联想,弱化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 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知局原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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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核心法律要点深度拆解 1、驰名商标严格遵守按需认定、个案审查原则
法院仅针对本案保护需要,认定 “贝壳” 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构成驰名;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其余引证商标,因为已经可以通过本案驰名商标规则实现权利保护,不再对其余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评述。
实务关键点: 驰名商标不是企业荣誉称号,属于事实认定,仅对本案有效,并不自动延续到其他案件。哪怕曾经在其他案件被认定驰名,后续案件中仍然需要重新提交证据证明申请时点的知名度,不能直接复用过往结论。2、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以商品 / 服务构成类似为前提,重点审查服务场景重合、消费群体关联
普通注册商标,仅能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获得保护; 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核心判断标准不是区分表的类别归属,而是:诉争商标是否误导公众,是否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
本案重大实务突破: 不动产中介和干洗洗衣,从服务内容看完全不类似。但是两类服务门店大量开设在同一个居民社区周边,面向同一批社区居民。普通社区消费者,看到社区洗衣店使用 “鑫贝壳” 标识,容易联想到知名房产中介 “贝壳”,误认为二者存在品牌关联、投资关系。
法院裁判逻辑: 即便服务功能、行业完全不同,如果线下经营场景重合、消费群体高度重叠,就可以认定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进而触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这打破了单纯依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机械判断的传统裁判思路。区分表只是参考工具,不是认定服务类似、判断跨类保护的唯一标尺。3、诉争商标完整包含驰名商标文字,即便增加前缀汉字,依然可能构成摹仿
诉争商标叫 “鑫贝壳”,增加汉字 “鑫”,整体文字存在差异。 但核心识别部分完整照搬驰名商标 “贝壳”。“鑫” 属于修饰性前缀,显著性弱。 当驰名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时,他人在不同类别完整包含该驰名商标文字,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容易割裂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固有联系,弱化驰名商标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制的摹仿行为。
重点区分两种损害后果: 1)混淆:公众误以为商品服务来源于驰名商标权利人; 2)淡化 / 弱化:公众虽然分得清不是同一家公司,但是看到标识就联想到驰名商标,无偿占用驰名商标商誉,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显著性,同样属于 “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重点体现淡化损害的司法适用。4、一、二审裁判结果反转,核心在于证据补强
国知局、一审阶段,德佑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2022‑09‑01)之前,“贝壳” 已经达到驰名状态。 二审阶段补充完整经营数据、广告宣传、门店规模、行业荣誉,形成完整证据链,二审法院才作出驰名认定。
启示:驰名商标案件,时间节点极其关键,必须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知名度证据;申请日后的宣传、经营数据,不能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已经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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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主体常见认知误区
❌误区 1:只要商标区分表上类别不一样,就可以注册使用别人知名品牌名字。
纠正:如果对方商标达到驰名状态,即使类别完全不同,若经营场景、消费群体重合,容易造成联想淡化,商标会被无效。
❌误区 2:我在别人品牌前面加一个字,组成新商标,就不构成摹仿。
纠正:要看新增文字显著性强弱。如果核心识别部分完整复制高知名度驰名商标,新增文字仅做修饰,依然属于摹仿驰名商标,存在被无效的巨大风险。
❌误区 3:某商标曾经被认定驰名,所有案件直接自动沿用该结论。
纠正: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一案一认。每一个案件,权利人都要重新提交对应时间节点的知名度证据,不能直接拿其他判决书直接套用。
❌误区 4:服务是否类似,完全看商标局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纠正:区分表是参考,不是绝对标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件,还要综合线下经营场景、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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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实操启示 (一)品牌方:高知名度品牌提前布局驰名商标证据储备
常态化留存证据:市场份额、门店数量、广告投放、媒体报道、行业奖项、销售数据,按时间归档,重点留存他人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全套材料,为后续无效、诉讼做准备。
防御商标布局:针对容易发生场景关联的上下游、社区周边关联服务类别,提前做商标布局;但不鼓励无边界全类囤积。
监测变体商标:重点监测 “知名品牌 + 前缀 / 后缀” 这类变体商标,尤其关注和自身品牌线下场景重合的行业,在初审公告期及时提起商标异议。
维权路径:遇到跨类别摹仿商标,普通近似不成立时,考虑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路径,但该路径对证据要求高。
(二)申请注册商标一方:取名阶段做好风险排查
取名不要简单在知名驰名商标前后增加修饰字试图规避审查;即便侥幸注册成功,后续面临被无效宣告的风险。
做商标检索,不能只检索相同、近似文字,还要检索目标商标对应的品牌市场知名度,评估是否属于已公开司法文书认定的驰名商标。
重点关注:即使行业赛道完全无关,如果未来你的经营场景和驰名商标权利人的线下消费场景高度重合,被提起驰名跨类保护维权的风险会显著升高。
(三)代理机构办案提示
驰名商标案件,证据时间轴是胜负关键。要区分 “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 和之后的证据,申请日后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申请日前驰名。按需认定原则下,不要无必要的主张多件商标驰名,减轻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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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写在最后
“贝壳” VS “鑫贝壳” 二审改判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重要司法样本。该案释放清晰司法信号:驰名商标的保护边界,不再机械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类别划分束缚。线下经营场景、消费群体是否重合,成为判断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重要考量要素。
对于市场经营者,不要抱有 “类别不同就可以蹭名字” 的侥幸心理;对于头部品牌,应当持续沉淀知名度证据,做好商标监测,在遭遇跨类别摹仿时,用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维护自身品牌权益。
不管是企业商标布局、商标异议无效的确权案件,还是驰名商标维权证据梳理、风险评估,一站式知识产权合规服务就找标夫子团队,帮助企业构建完整的商标防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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