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写的这三个字——受贿罪,估计跟不少人心里想的对不上号。
9月16日,新华社发的通报,给南京博物院原院长徐湖平这桩案子,画上了句号。
81岁的人了,被判了3年,罚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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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寻思着,这个年纪进去蹲三年,搁谁身上都是够呛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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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闹得沸沸扬扬那阵子,大伙儿盯着的都是那幅《江南春》,以为他这次栽的,是倒卖文物这条罪。判决下来才发现,压根不是这码事——真正把他送进去的,是受贿。
【这幅画,之前传得够多了】
这幅画的来龙去脉,网上传得挺多了,我简单带一句。1959年,收藏家庞增和家里把137件书画无偿捐给了南博,这里头就有明代仇英画的这幅《江南春》。2025年,这幅本该好好待在库房里的画,居然出现在了拍卖行的预展单子上,估价八千八百万,捐赠人后代一发现,直接举报,这事儿就捅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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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回查才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还是常务副院长的徐湖平,违规签了字,把包括这幅《江南春》在内的五幅画,调拨给了省文物总店去卖,这些国宝级的东西,就这么流出了博物馆,辗转到了民间。
调查组这一查,也挺费劲——跑了十几个省市,翻了六万多份档案,最后追回了几幅,还有一幅到现在都没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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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还有一幅没追回”这句,心里挺膈应的——国家的东西,一旦出了这道门,想再找回来,比登天还难。
【为啥定的是受贿,不是倒卖文物】
案子查到最后,认定的是,徐湖平在这批画的处置上,担的是领导失职的责任,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看,他这个操作,还够不上倒卖文物罪那个门槛。真正让他获刑的,是另外一码事——利用自己院长这个位置,在工程承包、商业合作这些事情上,替人开方便之门,收了钱,这才是受贿罪成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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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罪名的界限,我琢磨了一下,说白了就在于是不是自己主观上就想着靠卖文物捞一笔。徐湖平当年那个签字,查下来是制度出了漏洞,管理上出了大问题,可没能坐实他自己主观上就是冲着牟利去卖国宝的,所以定不了倒卖文物这个罪。反过来,收工程、商业合作那些好处费,这个主观故意,是实打实能查清楚的,罪名也就落在了受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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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子牵扯的不止他一个人,全案一共查了29个人,5个已经过世不再追究,剩下24个,从省里的文物主管部门到南博内部、再到文物总店的相关人员,分别受了撤职、降级、党内警告这些处分,算是一次全链条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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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背后,说到底暴露的是博物馆藏品管理这块的窟窿——捐赠文物进了库,后面怎么鉴定、怎么调拨、怎么处置,当年基本没什么严密的监督,就凭几个人签个字,珍贵的古画就能被调出去卖掉。案发之后,江苏那边已经在全省搞馆藏文物安全的专项整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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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我倒觉得,这案子最值得琢磨的,不是徐湖平判了几年,是“失职”和“倒卖”这两条线,法律上分得这么清楚。手一滑,国宝流出去了,这是管理上的天大失误,该担的责任一点不能少;可要说他自己主观上就是要靠卖国宝发财,这个证据链,法律上认不下来——这个区分,我觉得挺较真,也挺必要,不能因为后果严重,就把两种性质不一样的过错,混着一块儿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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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岁的人了,当年在文博这行也算是个人物,干了几十年,本该体体面面地退休养老,结果因为当年的这些事,晚年栽了这么大一个跟头。这提醒的不只是他一个人——退了休,不代表当年的账就一笔勾销了,该查的,时间隔得再久,也照样能查。
判决书写的是受贿两个字,可这案子留给文博这个行当的,恐怕不只是这一个罪名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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