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自境外购物网站订购货物,但自己并不收货而是委托转运平台在境外收货,待转运平台收到货物后再由转运平台分散寄到行为人借用的他人收货地址。货物进境时以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货物后行为人再将涉案货物集中销售牟利。上述行为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涉案货物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邮寄入境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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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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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金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间,金某甲自境外购物网站订购运动鞋、服饰等货物,委托“中环转运”“转运中国”“转运国际”等转运平台(另案处理)收货,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经与转运平台业务员沟通,通过借用亲友身份信息、更换收货地址等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上述货物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邮寄入境,后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赚取差价。经泰州海关计核,金某甲走私货物6908件,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812198.21元。
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金某甲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并预缴罚金20万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金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结伙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金某甲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金某甲与转运平台分担。
考虑到金某甲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金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金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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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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