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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仰曼高速公路维护与监督委员会9月16日发布的消息,在仰光-曼德勒高速公路上撞死一名正在行走的行人后逃逸的司机,已以致人死亡罪被逮捕并立案。
据悉,9月15日凌晨约12点半左右,在高速公路上内比都往仰光方向的第177/7英里至178/0英里之间,发现一名45岁男子倒在路上死亡。
公告中称,死者身份尚不明确,也不知道是哪辆车撞的,只调查到该车继续朝仰光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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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由36岁的司机昂丘驾驶的YUTONG型客车,在抵达彪关收费站时,被相关部门发现其车身漆面损坏、挡风玻璃破裂、右侧车灯破损,经检查后,该司机承认在上述地点撞到了正在行走的行人。
因此,司机昂丘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高速公路警察部队报告并接受调查,已被依据刑法第304条(a)款/第202条起诉。
《高速公路法》第七章第13条规定:“无论现行任何法律如何规定,因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禁止通行的牛车及其他车辆行驶、停放,或人员、动物穿越通行,导致人员及财物受损或死亡的,依法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规则行驶的司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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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接受高速公路警察部队的调查确认;若撞到人员、自行车、拖拉机、牛车等,高速公路警察部队将调查确认被撞者是否确实违反了《高速公路法》,以及司机是否属于依法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规则行驶。
高速公路维护与监督委员会表示,只有这样,遵守规则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才能受到《高速公路法》的保护;但如果逃逸,则不会受到保护,将像其他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样承担相应的罪责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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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起诉所依据的第304条(a)款,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并可处以罚金。
若明知会造成人员死亡仍为之,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而公告中提到的第202条(隐瞒消息),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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