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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案 惊 奇
健康梦很甜 我带你逐梦
两年前,李先生的父亲以“帕金森病”入住某三甲医院神经外科,主管医师展某在局麻下为其施行“立体定向脑深部核团毁损术并颅骨修补术”。术后,老人完全瘫痪在床。
家属翻看病历时起了疑:手术记录上的“手术者”宋某,那天根本没上过台。于是,一封投诉举报信递到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随后,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马脚”露出来了
执法人员先调取医院的《手术分级及准入管理制度》,制度完备,没有问题;再顺着三级手术授权审批材料往上查,这时候,马脚露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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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授权造假:展某、宋某均不具备在该院申报这项三级手术的资格,临床应用技术能力审核空白,两人却都拿到了授权;
● 制度空转:《医疗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新技术新项目审批流程、应急预案、论证评估、审核程序,一项都没落地;
● 病历伪造:展某为规避自己无独立开展三级手术的资格,伪造《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等文书,把未上台的宋某写成“手术者”,宋某也签了字,但经执法人员核实,手术当天宋某一直在医院门诊坐诊,不可能参与手术。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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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最终处理结果:
● 医院:警告,罚款 5 万元,责令停止“立体定向脑深部核团毁损术”执业活动;
● 医师展某:暂停执业活动 7 个月。
对应法律法规: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第一百零一条:警告并处 1 万至 5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本案 5 万元系顶格。
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违反《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展某停职 7 个月正落在此档。
同时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对应第四十七条罚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对应第四十一条罚则)。
三个常识
这起案件没有高深法理,只有三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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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分级授权要“真授权”,资质不够的,不符合授权条件;
术前讨论不能“补”,补出来的就是伪造;
在手术记录手术人一栏签字的人,必须实际主刀了手术,顶名等于把自己的执业信誉押出去。
本案条条踩中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术前讨论、病历管理、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手术安全核查。
制度写在纸上,本质是为了落实在执业工作中。每一个名签、一次授权,都是在替患者把关,也是在为医生自己和医院避险。
附:涉及本案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5.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6.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号)
来源:郑州疾控观察
内容支持:郑州市疾控中心(郑州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主编丨宋波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金鑫 审校丨刘江华 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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