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挖树想卖钱,
赔了生态损失还不够吗?”
盗挖百年古树,
究竟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近日,
蓝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盗伐百年古树的危害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并创新适用“碳汇认购”机制。
![]()
2025年4月,顾某利(另案处理)在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香炉石”景点游玩时,将拍摄的一颗野生黄杨树照片、视频发到其抖音上。2025年5月,唐某康将黄杨树照片配注“黄杨树”字样后发到其微信朋友圈内。同月,徐某炎经梁某安介绍和联系,依次通过莫某政、唐某康、顾某利了解到该“黄杨树”信息,并决定收购。6月13日,上述人员在蓝山县会合后,驱车抵达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香炉石”景点停车场后,徒步上山实地查看黄杨树。顾某利、唐某康、莫某政、徐某炎在明知该黄杨树是古树、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仍商定由顾某利负责雇人采挖、交付,徐某炎出12万元购买,其他人从中分成。6月16日-17日,顾某利雇人上山盗挖黄杨树并砍伐、修整下山路线。17日17时许,工人将盗挖的黄杨树抬至“高塘坪”水库边时被人发现后将树丢弃。
据悉,涉案黄杨古树生长于蓝山县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核心生态区域,经专业机构鉴定,树龄129年,树种价值为5.5万元,生态价值为13.75万元,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古树,是历经百年风雨的“生态活化石”,在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湘江源头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康、莫某政、徐某炎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收购、出售自然生长在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内树龄在100年以上的珍贵树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案涉黄杨树虽未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范围内,但树龄在100年以上,属于古树,又自然生长在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内,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及景观价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等量刑环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唐某康有期徒刑十个月,莫某政、徐某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唐某康、莫某政、徐某炎、梁某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137500元或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
![]()
生态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蓝山县地处湘江源头和南岭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古树资源丰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本案中,涉案黄杨树树龄超百年,已被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法律明确保护的“珍贵树木”。根据相关规定,树龄100年以上即为古树,受《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采伐、移植。三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盗伐百年古树,不仅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更触犯刑法,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须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本案适用林业碳汇认购替代履行生态赔偿,相较于传统的金钱赔偿模式,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机制跳出了“赔钱了事”的单一追责思维,将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实效深度绑定。通过认购核证林业碳汇,可精准对冲本案盗挖古树造成的生态碳汇损失,补齐区域生态短板、修复受损生态功能,实现“破坏担责、精准补损、生态修复、以案治源”的司法效果,真正让生态损害赔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态增益。
“法律红线不可越,生态底线不容破”,古树名木、森林生态资源受法律全方位保护,任何觊觎、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双重惩戒。广大群众当常怀敬畏之心,自觉守护珍稀动植物资源,主动抵制非法采伐、交易古树名木行为,共同守护湘江源头绿水青山。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卢康蕾、晏斐斤
编辑:以白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