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童小张在自家承包的鱼塘垂钓时,不慎将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线,遭电击截肢致残。事发后,小张及家属将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费用等309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某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涉事高压线路架设高度符合非居民区标准,但该公司未尽安全警示管护义务,酌定其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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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2025年1月,男童父亲张某与某公司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五年。鱼塘远离村庄,上空架设35千伏高压线路,线路的管理、维护、抢修、日常巡视工作均由某供电公司负责。同年4月3日19时许,9岁的小张从鱼塘旁边的铁皮房里拿着鱼竿到鱼塘北面钓鱼玩耍,垂钓时不慎将鱼竿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线。事发时,父亲张某在鱼塘西侧唱歌房,母亲王某在承包地里劳作。
事发后,小张被紧急送医,辗转多家医院救治,他接受了截肢手术,安装上肢假肢、小腿假肢。经鉴定,小张右颞部头皮瘢痕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四肢及躯干皮肤瘢痕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上肢自肩部以远缺如,右小腿自中段以远缺如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某中心作出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小张终身装配假肢总费用1624700元。
法院认为,因事发时小张只有9岁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实施民事行为时持有导电工具,在高压线下垂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张某、王某作为监护人,均没有在旁边陪伴,未尽到父母的监护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某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某供电公司对案涉事故责任损失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本案并非小张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损害,该公司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经各方确认,事发高压线东线离地6.11米、西线6.07米。根据《66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标准》中关于架设35KV输线电路高度最小距离的规定,案涉地点远离村庄,不属于居民区,适用非居民区架设标准。该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均高于上述技术标准中对最小距离的规定。
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于该高压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注意义务,负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虽然在鱼塘旁边的铁皮屋西面上曾张贴有警示标志,但铁皮屋失火后,警示标志已经烧毁,该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事发前几天工作人员曾到现场视察,但在鱼塘附近,该公司未竖立明显清晰的警示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发生的地点、触电原因等,酌定由该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核算,小张各项损失合计2709330.14元。按责任比例,某供电公司需赔偿812799.04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延伸阅读:
男子张某(化姓)前往鱼塘钓鱼,未征得鱼塘相关方同意,在换位置时鱼竿触碰到高压线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将供电公司、线路使用的养猪场及经营者、医院及保险公司等多方诉至法院,索赔105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自负80%主要责任,判令供电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21.8万余元。供电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由线路产权人和实际经营使用者——养猪场及其经营者承担15%责任、赔偿15.8万余元;供电公司承担5%责任,赔偿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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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同意在鱼塘钓鱼触碰高压线身亡 资料图
男子鱼塘钓鱼时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105万
2025年10月19日早上,张某与黎某相约在某鱼塘钓鱼,该鱼塘系原砖厂烧砖取土而形成。张某此次钓鱼未征得鱼塘塘主或经营者同意。张某在钓鱼换位置过程中,其鱼竿不慎触碰到了上方的高压电线,随即倒地,失去意识。
事发后,黎某迅速开车将张某送至某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临床诊断为电击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11月18日,某派出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经法医与刑侦技术勘查,张某属于意外触电死亡。
事发区域电线杆设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提醒标志。该区域高压线路为10kV架空线路,经公安机关拍照取证,事发地高压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5.3米,略低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5.5米。同时,经庭审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张某手握鱼竿部位与上方鱼竿触电位置有明显烧坏痕迹,两者之间距离为3.4米。
高压线路最初配套砖厂使用。聂某经营至2011年,后转让给付某经营至2017年。砖厂停止经营后,由此形成鱼塘。2018年8月2日,付某与养猪场经营者游某签订变压器转让协议,约定将变压器转让给游某使用。2019年、2022年,游某先后与某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线路产权分界点,分界点负荷侧线路产权及运维责任归游某一方。
某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事发后,张某家属将某供电公司、养猪场及经营者游某、付某、聂某、某医院及某保险公司等多方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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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鱼塘系原砖厂烧砖取土而形成 网络图
一审判供电公司赔偿21.8万
二审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供电公司、游某提出张某死亡有可能是因医院错误诊疗行为导致,但对于是否通过鉴定来认定医疗行为与死亡因果关系,张某家属在两次庭审中均表示不愿意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电线附近垂钓具有明显危险性,在鱼塘相关高压电线杆上均设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在更换位置时未确保鱼竿与高压线间足够安全距离,导致触电事故发生,且张某手握部位距鱼竿触电位置3.4米,结合其自身身高,充分说明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自行承担80%责任。
案涉高压线路不符合《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在非居民区与地面最小距离5.5米,该线路在高度上存在固有的安全隐患,某供电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护,未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作为经营管理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2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某供电公司赔偿218095.58元。此外,一审法院认定其他涉事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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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一审宣判后,某供电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游某为案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应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养猪场使用该线路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其与游某均应认定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维护者。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供电公司与游某所签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的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而本案纠纷系因侵权导致。供电公司对架设高度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压线路仍予以验收并准许供电运营,存在过错,即使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分界点负荷侧,也不能据此免除其侵权责任。
经重新计算,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056657.92元。二审法院改判,某养猪场、游某承担15%赔偿责任,赔偿158498.69元;某供电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赔偿52832.9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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