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小区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划定的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类车位产生的停车收益该如何分配,一直是业主关注的焦点。近日,福州市仓山区融晟红郡小区业主就遇上了收益分配争议。
业主质疑公共车位收益分配
据小区业主林女士介绍,小区路面停车位实行包月收费,每月60元。该物业由社区牵头招标引入,已入驻服务一年多。但让业主难以接受的是,小区固定月租车位的管理费全部归物业所有,仅有临时停车的部分费用会分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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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业主提出质疑,认为物业占用业主公共区域盈利,却不回馈业主不合理。有业主提出,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车辆管理费应当按比例三七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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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物业称收益有合同依据
针对业主的质疑,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地面停车位60元/月的管理费归物业所有,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明确约定,且该条款已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流程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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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解释,当初入驻时小区环境破败,无任何监控设备,各类公共设施全面瘫痪。物业进场后自投30万元修缮改造小区设施,基于这一情况,约定将车位月租管理费划归物业,用以抵扣前期改造费用与日常运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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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证实合同经业主大会通过
新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也证实,此前小区处于无物业托管状态,为保障小区正常管理、维护业主权益,社区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公开招标引入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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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物业服务合同及收益分配条款,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非物业单方面制定的规则。
律师解读维权途径
对于业主提及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三七分成”规则,律师也给出了解读:该硬性分成规则主要针对开发商签约的前期物业,核心目的是制衡开发商选聘的物业,保障业主基础权益。
罗威 福建旻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涉的分配条款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后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有权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公共收益的分配。业主对管理费分配标准有异议,可优先进行协商调整。协商不成,再通过重新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或是司法的途径来主张调整。
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矛盾,根源往往在于合同约定与业主预期存在落差。法律既保护全体业主共有权益,也尊重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自治决议。面对分歧,协商、重新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司法途径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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