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19日讯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一 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批发商行销售的肉制品中兽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要求案
2026年7月下旬,任城区执法人员接到对某肉品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上写明该肉品兽残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
经调查,该批发商行销售的肉品,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经营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案
2026年4月下旬,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进货查验记录未落实到位。执法人员当场给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执法人员去复查其整改情况,发现其购进的鸡肉等产品仍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仍没有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7月底,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购进的肉制品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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