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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装修位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办理要求
装修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仅限申请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家庭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每名缴存人仅限办理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已办理过装修提取不可再次申请。
(三)申请条件
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限制提取情形。
2.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满6个月,或取得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提取额度标准
装修提取实行定额核算,提取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缴存人家庭提取总额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且不得超过装修税控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金额。
三、提取时限
缴存人在取得装修税控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之日起5年内,凭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一次。
四、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缴存人申请装修提取业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一类银行卡;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装修税控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发票记载的装修业主信息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一致,且明确物品数量和单价);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一类银行卡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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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菏住委〔202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缴存职工住房条件逐步改善,自住住房装修已成为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需求较为普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提升制度惠民效能。
二、出台目的
1.完善提取政策体系。填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空白,构建覆盖购房、还贷、租房、装修等多场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体系,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2.减轻缴存人负担。通过允许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有效缓解装修资金压力,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3.规范业务办理标准。明确装修提取的对象范围、额度核定、办理要件等实操细则,统一全市业务办理口径,保障政策规范有序落地。
三、主要内容详细解读
(一)“自住住房”的认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商铺、商用公寓、车库、车位、储藏室、地下室等非住宅性质房屋不在此列。
(二)装修提取范围界定
本政策支持的装修,限定为保障房屋基本居住功能的硬装工程支出,主要包括水电管线改造、墙地面基础处理、厨卫防水、功能性门窗更换、墙体修缮等硬装类项目支出。家具、沙发、家电、灯具、窗帘、装饰摆件等软装陈设类消费支出,不属于本政策支持的提取范围,不计入装修提取的范畴。
(三)提取对象与家庭认定
本通知所称“以家庭为单位”中的家庭,指缴存人及其配偶。缴存人未婚、离异或丧偶且未再婚的,以本人为一个家庭单位;已婚的,夫妻双方共同构成一个家庭单位。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本政策提取主体范围。
(四)提取额度计算
家庭装修提取的可提取额度=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同时不得高于装修税控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金额,三者取最小值作为最终可提取额度。
示例:
1.缴存人王某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装修税控发票金额80000元,按标准计算为100×1000=100000元,受装修税控发票金额限制,实际可提取80000元。
2.缴存人李某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装修税控发票金额130000元,可提取额度为120×1000=120000元。
3.缴存人张某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装修税控发票金额180000元,按标准计算为160×1000=160000元,超过了150000元上限,实际可提取150000元。
(五)夫妻双方共同提取规则
夫妻双方各自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装修提取的可提取额度。即:若核算的可提取额度为15万元,缴存人本人账户余额8万元、配偶账户余额10万元,则本人可提取8万元、配偶可提取7万元,合计15万元,也可以夫妻双方自主选择提取金额。
(六)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处理
缴存人名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当前无逾期的,可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不受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条件限制。
四、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相较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我市结合实际对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事项予以细化完善。相同点:均增加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事项,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不同点:上级文件为原则性指导,未明确提取规则、时限条件等实操细则;我市配套政策明确了提取对象、提取额度、办理要件等实施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来源: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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