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0日),广东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了《普宁普侨一楼房门窗安装作业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21日10时许,在普侨镇后寮村一楼房,一名工人在搬运门窗安装工具时,从六楼坠落至一楼地面,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经调查认定,普宁普侨一楼房门窗安装作业“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工人违章作业、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6月21日9时30分许,工人许伟荣和江勇周到达涉事楼房后,开始搬运门窗安装施工工具。许伟荣在一层将工具放上提升机并操作提升机,江勇周在六层将工具从提升机上取出。江勇周踩踏在连接楼房和提升机的木板上取工具时,木板不稳,江勇周连同木板一起从六楼坠落至一楼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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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荣见状,急忙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江勇周伤势严重。许伟荣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01分,普宁市梅塘镇卫生院派出救护车驶向现场;10时17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江勇周送往普宁市华侨医院抢救;11时19分,救护车到达医院;12时34分,江勇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邓锡林、陈敏锐及罗晓练与江勇周家属保持积极沟通。2026 年7月1日,各方就江勇周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书及谅解书。
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6月24日对江勇周尸体进行死因鉴定,作出“死者江勇周符合高坠致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的结论,并出具《鉴定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事故造成江勇周 1 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六层连接提升机和楼房之间搭设的木板不牢固,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江勇周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踩踏木板从提升机内取工具时,因木板不稳导致其连同木板一起从六层坠落至一层地面致死。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江勇周,施工劳务人员,在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自身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踩踏木板从提升机内取工具时,因木板不稳导致其连同木板一起从六层坠落至一层地面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罗晓练,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未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18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三条、第六条19、以及《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24〕54 号)第二十条20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落实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锐兴门窗厂,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罗晓练,建议由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21给予行政处罚。
邓锡林、邓锡群及邓锡云,作为厝主,未落实建设单位责任。施工前未向村委会、镇政府报备,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施工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等事故隐患。建议由普侨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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