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性和科普性:
![]()
已婚女子王某与男子李某饮酒后入住宾馆,次日,王某被发现猝死。李某称,他与王某是情侣,当晚二人未发生关系。事后,王某家属起诉宾馆及李某,索赔62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2月2日,某宾馆保洁人员在8827号房间发现王某状态异常,随即告知工作人员,宾馆拨打120和110电话。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经法医现场勘查,排除他杀可能。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王某,女,于2025年2月2日在某宾馆内死亡,公安机关已进行尸表及相关检验,结合调查、现场勘验,符合猝死。”家属未申请尸检,王某于3月2日在殡仪馆火化。
上述保洁人员在公安机关陈述:2月2日8时30分许,其打扫卫生时敲房门无人应答,推门看到房内有人后便关门离开。13时许,该保洁人员接到前台通知,说该房间房客的入住时间到了。其敲门无人应答,遂持楼层卡开门进入,发现女房客全身赤裸,小腿发紫,床单有血迹,当即通知客房经理,经理到场后报警。
注意这里警方的结论:“结合调查、现场勘验,符合猝死。”这是基调。在认可猝死又不申请尸检的情况下,王某的家属还是将宾馆和李某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宾馆不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未实施侵权行为;未进入房间查看、未主动办理续住手续的行为,和王某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宾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和王某入住宾馆后,并未对饮酒后的王某放任不管,其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王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对王某实施了存在过错、且与王某死亡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家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还得补充一点,在举证规则适用上,因家属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尸检,导致无法通过鉴定明确猝死的具体诱因,相关不利法律后果由主张索赔的家属自行承担。
侵权赔偿需同时满足“过错行为”与“因果关系”两大要件,不能仅凭“人死在宾馆房间”的结果倒推宾馆责任,也不能以和情人约会要求情人承担责任,更不能以“死者为大”的说法任意索赔。
安全保障义务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本案的死者是猝死,一下子就阻断了和宾馆的因果关系。何况酒店也无明显的过错。
至于死者王某的情人李某,“2月1日8时58分,李某离开房间。”离开房间的时间正常,未提前离开房间,且此前做了一定的合理的照料,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山东潍坊的案件中,李某作为王某的情人,并不负有法律层面的“高度照顾义务”,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该判决对李某的评价是“其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李某虽是王某的情人,但也是承担“一般人”的义务。
男女之间为什么要领证结婚?其实答案就在这里,夫妻之间有“高度照顾义务”,情人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更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其照顾义务,关心义务,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本质上就是不着数的关系。在法院看来,情人就是“一般人”。夫妻关系那就大不同了。
也正是如此,夫妻之间的法定相互扶养义务,相互照顾的要求,不能直接延伸到情人身份上。法律从未为情人关系设定强制性的、高度的人身照顾义务,这类“高度照顾义务”仅存在于婚姻、监护等法定身份场景中。
所以,情人再多,他们的责任总和也不及你的老公(老婆)责任大,所以要结婚。一证在手,什么都有。
即便王某李某双方因共同饮酒、共处私密酒店房间形成了临时紧密关系,衍生的也只是普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关照义务,绝非“高度照顾义务”。这种义务仅要求在对方出现明显危险状态时,及时采取呼救、送医等基础救助行为,不要求承担配偶之类的高层次的看护责任。
李某当时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没有创设额外的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显著提升了王某猝死的风险。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饮酒、健康状况负有首要的自我管控责任,不能将自身突发疾病的风险不当转嫁给同行的情人李某。
家属无法举证李某存在怠于救助、故意诱发危险等过错行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止证规则,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判决也明确了司法裁判的导向:不能仅凭“情人”这一亲密身份,就直接推定一方负有远超普通社会交往的“高度照顾义务”,避免了无过错的普通民众被随意苛责过重的法律责任。
但也得提醒占人妻者们不要沾沾自喜,不加重你们责任,不代表你们没有责任,当你的行为诱发危险、增加危险时,你就不能以一般人的义务来要求自己了。偷情有风险,入港须谨慎。这就是风险提示。
总之,山东潍坊法院的这一判决明确了“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侵权责任边界,避免了以往类似案件中动辄让经营方、同行者“分摊损失”的惯性裁判思路,通过司法裁判划定了正常社会交往的责任底线,也向社会传递了“索赔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明确导向。
不和稀泥的判决,就是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