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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是第26个 全民国防教育日 。
围绕“弘扬伟大长征精神 同心共筑强大国防”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某区人民检察院诉体育局不履行赛鸽飞行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 10 件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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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体育局不履行赛鸽飞行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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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9日,某部队在执行飞行训练任务时,发现十五批次约1000只比赛信鸽沿机场跑道飞行,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训练被迫中断。经查,信鸽来自某区等多个辖区的俱乐部。2024年3月19日,某部队再次发现某赛鸽文化交流中心约8000只信鸽在机场净空区域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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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图
调查查明,上述赛鸽俱乐部均在信鸽协会备案,每年4月至5月、8月至9月比赛期间,信鸽受气候与习性影响,极易飞入军用机场净空区域,严重威胁飞行员生命安全和国防设施安全,损害国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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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某部队将信鸽赛事活动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线索移送机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因涉及国防利益,跨区域且属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公益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某市检察院管辖。2024年1月,某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某市检察院通过调取卷宗、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信鸽比赛规划的飞行路线与机场净空区重合,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赛鸽俱乐部所在市的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作为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对信鸽赛事活动负全行业监管职责,具有赛事路线审批、协会俱乐部管理等职权,是督促调整路线、从源头保障净空安全的行政监管主体。2024年7月,某市检察院向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净空安全隐患。2024年9月,体育局书面回复称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10月,某市检察院组织不公开听证,查明2024年9月仍有约6000只信鸽经过某军用机场,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因信鸽赛事活动受季节性因素影响产生的客观原因无法准确判断整改是否到位,遂于2024年10月中止审查。
2025年3月,信鸽赛事活动启动,某市检察院恢复审查,持续跟进监督发现,体育局整改方案参照民用机场标准制定,未达某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特殊要求,信鸽仍持续飞入机场威胁净空安全,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系体育局所在地某区法院,某市检察院于2025年6月将本案移送管辖法院对应的某区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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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2025年7月,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体育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消除信鸽比赛活动对某机场净空安全的影响。法院审理期间,体育局认为赛事已向信鸽协会备案,不应由其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体育局仅对“赛事”有监管职责,对未纳入赛事管理的信鸽饲养、训放等活动无监管职责。某区检察院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回应:其一,向信鸽协会备案属于行业内部自律管理,不能替代体育行政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承担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等的规定,体育部门与协会系监管与被监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故其对信鸽活动具有监管职责。其二,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发布的《信鸽赛事办赛指南》等文件,证实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信鸽协会、俱乐部开展的信鸽赛事活动属于体育活动,信鸽赛事与日常训放、饲养等活动不可分割;俱乐部未备案而进行的信鸽活动,同样具备体育竞技属性和社会公开性,属于体育活动,体育部门不得以监管对象未依法登记、备案为由免除监管职责。经多轮释法说理,体育局认可其监管职责,愿积极整改。
2025年11月,体育局提交调整后的两条信鸽飞行路线方案。2025年11月28日,再次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军事检察院、部队、信鸽领域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专业技术分析和论证。经评估,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两条拟调整路线中一条符合安全要求,可正常飞行;另一条飞行路线需通过军地监管联动报备机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飞行。
2026年1月14日,某区法院、某区检察院及某军事检察院赴某部队,就体育局整改情况听取意见。某部队反馈整改成效明显,截至2026年3月,无大批次赛鸽飞入机场,认可体育局已履行监管职责,有效维护了机场净空安全。同月,某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2026年8月,某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某部队反馈已无赛鸽飞入机场,净空安全得到持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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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增强监督效能,有效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一是深化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针对净空保护涉及多行政区划、监管主体分散的特点,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移送线索,通过跨区域指定管辖强化审前调查取证的便利性和督促履职的独立性。二是准确界定监管职责边界。行政机关对主管行业负有全面监管职责,不以监管对象是否登记备案为条件,行业自律不能替代法定监管职责。三是坚持军用机场特殊保护标准。履职标准须与军事设施特殊保护要求相匹配,参照普通民用机场标准制定的整改方案不足以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2. 某省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国防光缆军事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国防光缆是军队指挥、情报传输和作战协调的核心基础设施,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军事行动的重要支撑。某省国防光缆干线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存在建(构)筑物压占光缆问题25处,设置可能导致电缆腐蚀的厕所13个,堆放易燃品、线杆倒塌、裸露铺设、标识牌损毁缺失等问题87个。上述问题致使国防光缆被压占、腐蚀甚至直接损毁,可能导致军事指挥和民用通信中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军用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军用机场承担重要飞行训练任务,随着周边城镇和工业开发建设,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陆续出现净空保护区升降带部分建筑物超出限高,端净空区电力铁塔未设置航行障碍指示灯,周边村民长期放飞散养鸽群,因涉及村民生计依赖养殖等民生问题,导致安全隐患问题长期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严重威胁机场净空安全。
4.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事秘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某军事科研单位周围山坡上陆续出现11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紧邻该单位围墙,所处地势高于围墙,形成居高临下态势,为窥视该军事科研单位内部活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对军事秘密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5.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履行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保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部队进出营区的必经村庄道路上,有村民、企业、机关等安装的监控电子摄像头30余只。监控电子摄像头可拍摄到部队活动,且监控电子摄像头均连接互联网,存在部队行动情况被网络传播或窃取的重大风险,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
6. 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某军事训练场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军事训练场隶属某集团军,属于军事设施管理区。2023年底,已完成军事训练场用地置换整合项目,但训练场区内仍存有沙场、养殖圈舍、监控设施等遗留建筑物,影响军事训练场的安全规范化管理,且存在泄露军事秘密的安全隐患,损害国防和军事利益。
7. 某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铁路军事专用线安全隐患危害军事设施及铁路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铁路军事专用线临近某地客专干线,是军事运输、国防备战的重要通道。该军事专用线位于客专干线和居民楼中间,两侧各设防护网予以隔离。军事专用线安保区存在私设暗门并加挂门锁,防护网损毁,私建彩钢板房,随意出入军事保护区倾倒生活垃圾、私排污水等问题。
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征红色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两处旧址系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豫南人民开展革命斗争,传承长征精神与伟大抗战精神的珍贵实物载体,是豫南长征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长期管护缺位、监管不到位,存在墙体严重风化、构件破损、管护修缮滞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危及红色文物本体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9.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督促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上海市虹口区驻地部队多、优抚对象多、优抚工作面广量大,而公共体育场馆未执行现役军人票价减免的优抚政策,长期存在军人优待细则不清、优抚对象模糊、优惠幅度不明、服务流程不畅等情况,“身边优待”问题直接影响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人防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池州市贵池区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190余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及配套通道),因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长期存在人防工程设施损坏或被违规占用等各类隐患,严重降低人防工程防空效能,损害了国防和军事利益。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编辑 | 邓溪瑶
终审 |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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